近日,交通部修訂出臺了《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著重對公路建設監督管理權限作了調整和明確,精簡了行政審批,改變了監督管理方式,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近年來,2000年10月1日實施的《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公路建設管理需求。經過大量調查研究修訂出臺的新《辦法》,針對原《辦法》中交通部、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職責劃分上不夠明確和完善等問題,著重對公路建設監督管理權限作了調整和明確。
新《辦法》明確了交通部除對全國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外,還要重點加強對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和交通部確定的其他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安全管理的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但這些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等內容的監督檢查仍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實施。
新《辦法》還取消了施工企業資信登記等行政許可事項,規範了企業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不再實行審批制。(中國交通報 王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