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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平安計劃”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8日   來源:河北日報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切實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日前制定了河北省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方案,決定用3年左右時間,將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的農民工基本納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其他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企業以及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取得突破性進展。

    “平安計劃”實施重點是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各類礦山、建築企業。礦山、建築企業較少的市、縣,要將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産等企業作為重點。

    工傷保險分步實施

    2006年,大中型煤礦企業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小煤礦、非煤礦山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50%;全面啟動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礦山較少或沒有礦山的統籌地區,建築企業和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産等企業以及其他農民工較為集中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30%以上。

    2007年,小煤礦、非煤礦山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80%;全省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30%以上。礦山較少或沒有礦山的統籌地區,建築企業和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産企業以及其他農民工較為集中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50%以上。

    2008年年底前,實現全部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建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産等以及其他農民工較為集中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70%以上。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更具操作性

    農民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農民工得到及時救治,並按規定依法為農民工辦理申報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産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並向生産經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已參保的證明。不能提供有關證明的,必須在生産經營地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在機構註冊所在地為派遣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參保地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工傷人員,符合享受一至四級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及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農民工本人或者供養親屬可自願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産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産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生産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參保重點為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各類礦山、建築企業;礦山、建築企業較少的市縣,重點是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産等企業。(記者蔡計鎖、段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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