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0日,商務部發佈2006年第51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該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3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12月29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調查。立案後,商務部對被調查産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初步裁定原産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壬基酚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自2006年7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07%—20.38%)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