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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政府出臺《意見》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日   來源:甘肅日報

    甘肅省政府日前出臺《甘肅省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以切實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依法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搞好農民工就業培訓、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健全農民工維權機構、促進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促進甘肅省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意見》指出,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支付監控制度將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提供制度保證。今後,用人單位將在勞動保障部門的指導下,依法明確農民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標準、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以及支付形式和時間等內容,合理確定計件工資單價;建設領域將普遍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建築單位將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交納工資保證金;各地有關部門將對建築、水利、交通、餐飲和中小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實施全面監控,以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發生。《意見》還要求各地建設行政部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大力清理社會項目拖欠,督促債權債務雙方限期結算;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處罰力度,加快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對拖欠、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將以不得參評“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責令停業、降低或取消資質、吊銷營業執照、對有關人員依法處理等制裁,對外省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並造成上訪的,將責令其退出甘肅市場,並在媒體上公佈。各地將通過科學確定工資指導線,實施最低工資制度,實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工資標準,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等措施,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

    《意見》要求,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合同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産、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狀況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試用情況等予以監督,依法保障農民工在安全生産方面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待遇。招用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強度、時間、工種、防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標準,不得在女性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得招用童工,以切實保證女工和未成年人權益。(記者 孫海峰 實習生 周廣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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