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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政府印發關於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4日   來源: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陜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
陜政發〔2006〕2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陜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陜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源頭上控制煤礦事故的發生,促進我省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務院安委辦《關於制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的指導意見》、國家安監總局等11部委《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規範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省政府成立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副省長吳登昌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副秘書長胡志強、省煤炭局局長王雙明、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王登記擔任;成員由陜西煤監局、省煤炭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安監局、省電力公司、省地方電力集團公司、省總工會的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煤炭局),負責煤炭資源整合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王雙明同志兼任。各産煤市、縣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和礦井隸屬關係,負責資源整合礦井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建設單位按設計施工;負責對整合礦井進行竣工驗收和生産能力核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負責資源整合礦井的安全監察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核實礦井剩餘可採儲量,組織審批非國家煤炭規劃礦區礦權設置方案。公安部門負責收繳關閉礦井和資源整合礦井的火工品;維護煤炭資源整合和礦井關閉工作秩序。供電部門負責切斷關閉礦井生産用電,拆除供電設施。其他各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

    二、整合目標

    (一)堅決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非法和破壞浪費資源的煤礦。

    1.證照不全的生産礦井。

    2.採礦許可證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的礦井,整合後只保留一個,其餘關閉;國有煤礦井田範圍內影響大礦開採的小煤礦。

    3.存在重大安全生産隱患被責令停産整頓,擅自組織生産的礦井;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仍組織生産的礦井;列入整合範圍拒不執行整合的礦井或整合過程中違法組織生産的礦井。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産整頓,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礦井;1個月內發現3次或3次以上未依法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礦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證安全生産的礦井;已取得相關證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産條件下降,被責令停産整頓,經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礦井。

    5.年産30萬噸以下(含30萬噸)的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或一年內事故累計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包括3人)的礦井。

    6.經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煤炭資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採礦許可證到期的煤礦(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予以關閉)。

    (二)2007年年底前淘汰核定生産能力在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礦井;2008年6月底前全省煤礦平均單井産量接近30萬噸。

    (三)提升煤礦安全生産條件和本質安全程度。

    (四)煤炭資源利用和保護水平明顯提高,礦井回採率等指標達到有關要求。

    三、整合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應遵循已批准的採礦權設置方案。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煤炭資源整合方案和要求,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報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組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

    (二)堅持“先關閉後整合,以大並小、以優並差”的原則。參與煤炭資源整合的礦井,應以技術、管理、裝備水平較高和規模較大的礦井作為主體進行整合,整合後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一套生産系統,並選用先進開採技術和裝備組織生産。鼓勵大型煤炭企業採取兼併、收購、參股等方式整合小煤礦。

    (三)對實施整合的礦井按煤礦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必須依法取得採礦權,履行煤礦建設項目有關核準手續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核程序。

    四、整合範圍

    (一)納入煤炭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是證照齊全的合法礦井或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批准的新建、改擴建礦井。

    (二)關閉礦井原礦區範圍內經省國土資源廳認定尚有開採價值的資源可納入整合範圍。

    (三)按核定生産能力計算,剩餘可採儲量能夠開採2年以上的礦井。

    五、整合程序和要求

    (一)2006年9月底前各設區市上報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經省煤炭資源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報省煤炭資源整合領導小組審定。各市上報的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應包括現有礦井基本情況、礦井資源整合方案(擬整合礦井名稱、資源情況,整合後形成礦井的資源及産能情況),2007年底前關閉、淘汰礦井名單,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具體措施、進度安排等內容。

    (二)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相關媒體上對整合、關閉礦井進行公告後,各有關部門即暫扣這些礦井的採礦許可證,吊(注)銷工商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生産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儲存許可證,停止供給生産用電,並按礦井隸屬關係由市、縣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關閉。

    (三)資源整合後擬設立的煤礦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進行預核準。

    (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整合後的資源依法劃定礦區範圍,對整合後的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審查,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五)由整合後的礦井法人主體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礦井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並按項目建設程序報批。

    (六)礦井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經批准後,由整合礦井法人主體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批准的設計施工,並在規定的建設工期內完工。同時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

    (七)礦井建設項目完工後,由礦井法人主體依法申請,有關部門或機構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驗收並批復,及時頒發相關證照。

    六、嚴肅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是這次煤炭資源整合的責任主體,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省政府審定的整合方案做好小煤礦的關閉整合工作。對於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關閉任務或未達到關閉要求,責成市政府向省政府寫出深刻檢查,並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若因監管不到位,致使整合期間發生安全事故,要嚴肅追究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若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整合期間與小煤礦礦主相互勾結、以權謀私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由紀檢、監察機關從嚴查處。若發現煤礦礦主或其他人員阻撓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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