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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制定關於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4日   來源: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設區市和有關部門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繳,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陜西省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覆蓋範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進一步完善陜西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陜西省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陜西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係,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陜西省實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範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省、市、縣各級政府及政府與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企業拖欠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一)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各市、縣(市、區)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

    (二)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由用人單位直接向徵收部門繳納或由徵收部門委託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三)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按8%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對於長期中斷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以及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已經沒有生産經營能力、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集體企業,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其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各項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個人賬戶記錄,優化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礎數據庫,做到個人賬戶項目完備、數據真實可靠;要積極研究制訂符合陜西省實際的做實個人賬戶方案,爭取列入國家試點範圍。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要實行分級負擔。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繳與監管

    (一)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徵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要加強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的協調配合,明確職責,形成徵繳、清欠、監督的聯動機制,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繼續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佔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後,按規定審批併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見附件)。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月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月調節金2006年按130元發給,以後每年遞減13元。

    (三)為使新的計發辦法與《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政發〔1998〕28號)規定的計發辦法實現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職工平均工資分別以2005年各設區市(原行業統籌企業以全省)計算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準,平均繳費指數統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規定不變。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計發標準所形成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

    (四)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個人全部繳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但若本人自願,可以繼續按月繳費,直到繳費年限滿15年,再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五)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離退休人員,仍按陜西省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國務院統一部署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全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一)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協調本地區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全面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二)建立省、市、縣各級政府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機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繳和清欠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市、縣(市、區)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考核及獎懲的辦法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工作的通知》(陜政發〔2003〕20號)執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制度,每年初由省級根據各設區市參保人員等情況,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並下達各設區市,執行中超出預算部分,要分清責任,由省、市共同分擔。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要逐步調整支出結構,根據各市、縣(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當年退休人數和新增財力等情況,加大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全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退休審批工作,嚴格退休審批程序,建立檢查、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杜絕違規退休。

    九、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符合建立企業年金條件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及陜西省《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積極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範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對已按原規定建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要按照國家和陜西省企業年金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規範和完善。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要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工作人員編制少、辦公和活動場所不足、經費緊張等問題,規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向社會籌集資金的辦法,保障正常工作的開展。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要支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建設,逐步增加財政對信息化建設的資金投入力度;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陜西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設區市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積極宣傳政策,精心組織實施,同時,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國家和陜西省政策規定的貫徹實施。

    本實施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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