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是《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兩個沉甸甸的字。《通知》明確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
新的責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將對嚴格保護耕地、實現耕地保有量目標産生什麼樣的影響?就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
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
發展經濟和保護資源都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潘明才説,實際上,地方黨政領導對待保護資源特別是耕地和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存在明顯反差,往往談保護少,談發展多。這種明顯反差給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工作造成困難。扭轉這種反差,關鍵是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僅僅靠利益機制的調整還不夠。因為農業的比較利益較低,加上我國現有的財力還沒有雄厚到對農業予以足夠多的補貼,使之能達到和工業一樣的水平,因此,我國耕地保護工作還離不開必要的行政手段,而行政手段的核心就是要完善責任制度,建立嚴格的責任考核體系。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責任制度,是2004年下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一項重要內容。《決定》規定,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負主要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建立耕地保護責任的考核體系,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
潘明才説,作為《決定》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進一步明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省長、主席、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省級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不合格的地區,按程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在《決定》的基礎上,《通知》進一步完善了責任制度,強化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責任。首先,完善了責任內容。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負總責,不僅要對審批的用地負責,而且要對所有實際發生的用地負責。為此,調整了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其次,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於轄區內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三是明確了考核依據。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依據。今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相關稅收的徵繳,都將與實際用地挂鉤。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對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要給予處分。
要按照嚴格的責任制度嚴加考核
潘明才認為,在“十一五”開局之年,進一步完善和強化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這對於完成“十一五”期末的耕地保有量指標,全面推行節約集約用地的新機制,意義十分重大。
潘明才還提出,嚴格的責任考核制度要想發揮作用,必須儘快推開。只有這樣,新的目標責任制才會落實。前不久報道的江西省吉安市被中組部列為黨政領導班子政績考核改革試點,耕地保護被列為政績考核指標嚴加考核,收到較好效果。這樣一來,地方黨政領導對耕地保護肯定就不敢打馬虎眼。
不僅如此,還要把耕地保護列為重要考核指標,加大分量。潘明才説,如果在眾多的考核指標中,耕地保護指標所佔權重過小,而招商引資、經濟增長等指標排在前頭,仍被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地方黨政領導必然還是重發展、輕保護。我們一些黨政領導特別是高層領導到基層視察時,要更多地關注資源保護特別是耕地保護情況,指導基層領導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城鄉建設和保護資源的關係。如果對保護好資源只是象徵性地提一下,必然會對基層黨政領導産生明顯的誤導。
實踐告訴我們,保護耕地是一項帶根本性、全局性的大事業,僅靠喊口號、講道理是做不好的,必須有一套有目標、有考核、有問責的過硬制度。潘明才認為,《通知》的出臺,作為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一項制度性措施,將從根本上改變耕地保護工作責任缺位的現象。當前,關鍵是要落實到位。沒有過硬的措施保證制度落實,過硬的制度也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