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宣佈《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8月25日經省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施行。這標誌著遼寧省開始依法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將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築起一道安全屏障。
據介紹,遼寧省現行工資支付的法律基礎源自於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政府宏觀調控指導與市場機制調節和企業自主分配相結合的企業工資分配格局。但近年來,隨著企業結構、工資結構、勞動力市場以及用工方式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工資分配工作也因此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工資支付方面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出現,此次出臺的《規定》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
《規定》指出,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在《規定》適用範圍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則依照《規定》執行。
對於用人單位工資確定方式和工資增長機制,《規定》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政府有關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勞動力市場價位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經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集體協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此外,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勞動者平均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要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佈,同時在發放中,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支付情況。
加班工資基數是用人單位計算加班工資的前提,也是勞資雙方經常發生爭議的焦點之一,對此,《規定》指出,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合同沒進行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應得的工資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規定》對社會中目前出現的一些新型用工制度,如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的工資支付也作出了相應的明確規定。
對剋扣、無故拖欠工資以及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規定》要求要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規定》中還就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管制度作出原則規定,即通過通報預警、信用公告、重點監控、實行工資保證金等方式,為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記者 唐成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