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中小企業參加社會團體或出資評獎,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指定産品或服務,不得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贊助。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作出這樣的規定。 屆時,湖南中小企業在保護權益時也將有法可依。
財政預算將設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是支撐湖南國民經濟增長和保持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力量。據統計,截止2005年末,湖南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總數接近110萬家,佔全部企業的99%以上;實現增加值1678億元,佔全省工業增加值的76.3%;中小企業從業人數佔全省非農産業從業人數的95%以上,市州級財政增收和居民增收90%以上來源於自小企業。此外,65%的專利、75%的技術創新和80%的新産品均來自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已成為就業再就業的主渠道、財政增收和人民致富的重要源泉、高新技術産業的主要載體,但中小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還存在許多制約因素。《實施辦法》要求,各級政府要把發展中小企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中小企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並立足本地實際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
《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用於中小企業的創業輔導和服務、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信息化建設、培訓和諮詢、專業化發展、産業聚集、清潔生産和與大企業協作、與國家扶持資金配套、開拓國際市場和開展國際合作等。
信貸擔保向中小企業傾斜
“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最大瓶頸。《實施辦法》要求,各金融機構要調整信貸結構,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完善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評估和授信額度,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近年來,湖南擔保行業發展較快,全省擔保公司數量達到122家,註冊資本22億元,但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中小企業的擔保需求還有很大差距。《實施辦法》要求,各極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出資支持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為中小機構,同時鼓勵風險投資公司對中小企業投資;應當推動建立仲介機構、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等參與的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評級發佈、失信懲戒等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
企業維權將有法可依
長期以來,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發展環境不優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實施辦法》用較大篇幅對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中小企業享有自主經營權,依法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比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中小企業參加社會團體或參加由企業出資的評獎活動,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接受指定産品或服務,不得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贊助,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費用或勞務,不得侵佔、毀損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中小企業財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