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各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範收支管理,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衛生部近日發佈第51號部令《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衛生系統內部審計是指衛生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機構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性進行獨立監督審核的行為。《規定》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及內部審計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開展審計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年收入3000萬元以上或擁有300張病床以上的醫療機構、年收入2000萬元以上或所屬單位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規定》提出了內部審計的職責與任務、內部審計機構權限和內部審計工作程序。《規定》強調對不履行審計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洩露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拒絕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意見以及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和人員,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做出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