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
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
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國家旅遊局《關於申請設立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項目的函》(旅函[2005]139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31號)的規定,現將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旅遊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遊部門”)向考生收取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組織報名考試的成本核定。
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考務費標準。國家旅遊局向省級旅遊部門收取的中級、高級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考務費標準為:中級每人每科16元,高級每人每科30元。
三、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費標準。國家旅遊局向考生收取的特級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費標準為每人200元。省級旅遊部門向考生收取的中級、高級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國家旅遊局收取的等級考核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四、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滿後,由國家旅遊局按規定程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