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4日從新疆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從明年1月1日起,新疆自治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違規騙取、套取或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金額5萬元以上的,將按涉案金額10%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人最高可獲萬元獎勵。這一辦法是近日出臺的《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所規定的。
《辦法》規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時接診醫護人員沒有對參保人員身份及其相關證件審核,導致騙取醫保統籌基金的;醫患串通,冒用參保人員身份住院治療的等多種行為視為違規。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時搭車配藥,強行推銷、直接或變相銷售化粧品、生活用品的;多記多收藥品費用,造成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多支出的等多種行為視為違規。參保人員將本人醫療保險卡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險卡冒名就醫套取統籌基金的;利用醫療保險有關醫療照顧政策,超量配藥,轉手倒賣,非法牟利等多種行為視為違規。
《辦法》規定,違規騙取、套取或支付基本醫保基金1000元(含本數)以下的,按涉案金額5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獎勵;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4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按3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獎勵;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按2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獎勵;5萬元以上的,按1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獎勵。
據了解,舉報人可採取來人、來信或來電等形式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舉報。(馮瑾 肖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