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發展改革委、各中央直屬企業加強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主要精神如下:
要充分認識加強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節能工作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建設節約型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一項長遠戰略方針和緊迫任務。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是加強節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從源頭上杜絕能源的浪費,以及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要求,開展好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和報請國務院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必須包括節能分析篇(章);諮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必須包括對節能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文件或報國務院的請示文件必須包括對節能分析篇(章)的批復或請示內容。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可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項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區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
節能分析篇(章)的編寫、諮詢評估機構的評估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審查都要本著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則,依據國家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進行。節能分析篇(章)應包括項目應遵循的合理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範;建設項目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狀況分析;能耗指標;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等內容。
通知要求認真抓好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核準,更不得開工建設。對擅自批准項目建設或不按照節能審查批復意見建設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依法給予處罰。要加強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節能措施與能效指標的落實;對違反已批復節能措施的建設內容和生産行為,要責令停止施工並限期整改,同時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通知還要求從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必須按要求編制節能分析篇(章)。否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