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採取一系列支農惠農的重大政策,促進了農業生産發展,改善了農民生活,我國農業農村發展出現了積極的變化。但當前農業和農村發展仍然處在艱難的爬坡階段,農業基礎設施脆弱、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滯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等矛盾依然突出。為促進新農村建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對農民多予少取、減負增收的政策,實施了一系列收費優惠措施政策,切實減輕了農民負擔。
2006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關於加強涉農價格和收費管理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意見》,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切實增強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全面清理涉農收費。凡不利於農業生産、農民生活、農村發展的收費政策,要及時修改或廢止,收費標準過高的要降低。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地不得制定專門針對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2004年,為大力發展農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收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同年,為鼓勵農業生産現代化,促進農業生産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交通部聯合發文規定,對三輪汽車(含原農用三輪車)免予收取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對從事田間作業和非營業運輸的三輪汽車免予收取公路養路費。為促進農村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護農民外出務工的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等九個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清理和取消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收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各地設立的針對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的各種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凡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針對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免費為求職登記的農民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經過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200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向社會公佈對農民免收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即(1)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利部門);(2)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水利部門);(3)取水許可證費(水利部門);(4)涉及農村中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産用水的水資源費(水利部門);(5)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國土資源部門);(6)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農用三輪車、農用拖拉機收取的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部門);(7)對自産自銷農副産品的農民收取的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8)農村義務教育借讀費(教育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