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財政部召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從今年12月開始對全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查,清查工作預計將於明年7月基本結束。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電視電話會上介紹説,此次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清查工作的基準日為2006年12月31日,清查範圍包括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已近130萬家,國有資産6萬多億元。
該負責人表示,此次資産清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的“家底”,為編制部門預算和建設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進一步促進和深化部門預算改革。同時,針對資産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斷完善資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需要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體制。
據悉,此次資産清查工作將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分級組織”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分級組織進行。財政部還專門設立了“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小組”,統一領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並組織開展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産清查工作。
該負責人指出,與以往相比,此次資産清查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目標明確。清查對象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行政單位附屬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清查範圍,而由事業單位根據規定上報相關數據。二是重點突出。資産清查工作重點是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産、對外投資以及國有資産收益等情況進行清查。三是仲介核查。為確保資産清查結果真實可靠,各級財政部門將委託社會仲介機構對單位自查結果進行專項核查。四是限額審批。資産清查工作結束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將根據資産核實有關規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權限範圍內對資産清查結果逐步予以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