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聯合發佈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陜西省物價局、水利廳日前聯合頒布了《陜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於2007年7月1日起實施。
該《辦法》明確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分類及構成,在供水價格核定、水價制度、水價管理與監督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首次對利用供水渠道排水確定了收費標準。其中農業供水按供水生産成本、費用核定,不計稅金和利潤。非農業供水價格按供水生産成本、費用、稅金及利潤核定,利潤水平按供水凈資産利潤率確定,凈資産利潤率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1.5-2%確定。對供水單位之間調劑供水的,規定按照水資源緊缺程度和充分利用原則,按調出方同類供水價格20-60%確定。
在水價制度方面,明確以實行計量水價為主,在條件成熟情況下逐步推行兩部制水價。兩部制水價規定基本水價按補償供水直接工資、管理費用和50%的折舊費、修理費的原則確定,計量水價按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水資源費、材料費等其他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稅金和利潤的原則確定。對實行計劃用水的用戶,要與供水單位簽訂供水合同,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對受季節性影響較大的農業飲水價格,經價格主管部門同意,供水經營者可以季節性浮動價格,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正常水價的15%。
此外,對企業單位利用供水渠道排放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和承納區用水標準的廢水、污水的行為,《辦法》規定水管單位可以收取排水工程維護費和管理費,收費標準按農業灌溉水價的20-50%核定。除農業排澇工程外,受益範圍明確的水利排澇工程,管理單位可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排水費,標準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部門按略低於供水價格的原則核定。 (記者 梁偉 通訊員 王辛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