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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五部門發佈通知規範我國汽車出口秩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9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近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五部門聯合發出《關於規範汽車出口秩序的通知》(商産發[2006]629號),決定對汽車整車産品(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底盤及成套散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對汽車生産企業實行出口資質管理,對汽車出口經營企業實行生産企業授權經營管理。

    《通知》對企業申領汽車整車産品出口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汽車生産企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列入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二是通過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認證)且持續有效;三是具備與出口汽車保有量相適應的維修服務能力並在主要出口市場建立較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出口經營企業(含汽車企業集團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應獲得符合出口條件的汽車生産企業的出口授權並根據授權出口該企業的産品;二是與汽車生産企業應在授權中約定共同承擔出口産品的質量保證、售後服務等連帶法律責任。

    《通知》規定,根據汽車生産企業的申報,商務部等五部委于每年12月下旬發佈新一年度《符合申領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1月1日執行。為平穩過渡,2007年2月公佈本年度《名單》,于3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放部門憑名單發放汽車出口許可證,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口許可證接受報檢,海關憑出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汽車出口驗放。

    為使《通知》發佈前已簽合同履行完畢,通知規定,對凡未列入2007年度《名單》的企業于2007年1月15日前簽訂的出口合同,須於今年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仍可在今年8月1日前履行。

    《通知》將使出口管理制度與産業政策有機地結合,從生産環節抓起,加大保護知識産權力度,鼓勵企業誠信守法經營,限制非法拼裝産品出口,抑制出口短期行為,從而保證産品質量,增強售後服務能力,進一步規範我國汽車出口秩序,提高汽車出口增長質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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