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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解釋藥品説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9日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

    2007年1月2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藥品説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就《藥品説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24號,以下簡稱《規定》)(國食藥監注〔2006〕100號)、《關於進一步規範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06〕99號)》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解釋。

    《通知》明確的有關問題包括:藥品説明書和標簽修改的補充申請、藥品名稱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標簽中適應症等內容的書寫、藥品內標簽有效期的標注、原料藥的標簽、標簽中有關文字和標識的使用、警示語的申請、輔料的書寫等。

    《通知》同時指出,《藥品包裝、標簽和説明書管理規定(暫行)》已于2006年6月1日廢止,因此根據該規定制定的《藥品説明書規範細則(暫行)》(國藥監注〔2001〕294號)和《藥品包裝、標簽規範細則(暫行)》(國藥監注〔2001〕482號)同時廢止。

    此外,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監控信息網絡建設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6〕169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簽可以標注監管碼。根據《反興奮劑條例》,藥品中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其説明書或者標簽應當註明“運動員慎用”字樣。

    對各單位在實施《規定》工作中提出的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局網站設立局令第24號解答專欄,繼續對相關問題進行明確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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