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貨幣政策大事記
1月3日,發佈實施《關於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號),旨在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促進外匯市場發展,豐富外匯交易方式,提高金融機構自主定價能力。《公告》宣佈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上引入詢價交易(OTC)方式,並保留撮合方式。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為市場提供流動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對外公佈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銀行櫃臺交易匯率的中間價。
1月12日,與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佈《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明確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辦法,加快信用社區建設,推動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培訓與信用社區建設的有機聯動協調機制。
1月24日,發佈實施《關於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6]27號)。開展利率互換交易試點,有利於豐富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風險管理及資産負債管理工具,解決資産負債結構錯配問題,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
2月6日,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彙報2005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2月21日,發佈2005年《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2月22日,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開發佈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定盤利率。有利於加強我國市場利率指標體系建設,增強銀行間債券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完善市場收益率曲線以及推動金融衍生産品的發展。
3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四次例會決定,對92個縣(市)農村信用社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總額度為50億元。
3月1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正式簽署了國際貨幣産品交易合作協議。引入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相關金融産品,有利於促進我國金融機構在金融交易實踐中提高自主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更加有效的進行國際貨幣匯率和利率的風險管理。
3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06年第一季度例會。
4月13日,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彙報2006年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4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第5號公告,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服務貿易售付匯、境內居民個人購匯以及銀行代客外匯境外理財、保險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對外金融投資等六項外匯管理政策。
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發佈《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發〔2006〕121號),允許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委託境內商業銀行在境外進行金融産品投資。
4月24日,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工作指引》(銀發[2006]130號),進一步明確兌付考核標準和程序,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及時兌付專項票據資金。
4月28日,上調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由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檔次貸款利率也相應調整。金融機構存款利率保持不變。
5月25日,發佈《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增刊——《2005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
5月31日,發佈2006年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6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五次例會決定,對江蘇等6個省(市)轄內的18個縣(市)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9.8億元,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票據兌付工作正式啟動。同時,對新疆等3個省(區、市)轄內34個縣(市)農村信用社發行專項票據,額度為3.4億元。
6月2日,頒布《中國人民銀行外匯一級交易商準入指引》,為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外匯一級交易商提出了具體的執行辦法。
4月27日、5月18日和6月13日,分別召開“窗口指導”會議,傳達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要求商業銀行統一思想,全面、正確、積極地理解和貫徹中央確定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合理均衡發放貸款,更好地發揮金融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6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06年第二季度例會。
6月16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從7月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執行8%存款準備金率,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暫不上調。
7月6日,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貨幣經紀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06]231號),以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業務行為,提高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流動性,促進銀行間市場的健康發展。
7月11日,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就外商投資房地産市場準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産開發商經營管理、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等提出意見,並進一步規劃和落實了監管責任。
7月13日,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彙報2006年上半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7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8月15日起提高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執行8.5%的存款準備金率,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暫不上調。
8月9日,發佈2006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9月15日起提高外匯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執行4%的外匯存款準備金率。
8月15日,召開“窗口指導”會議,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統一思想,全面、正確、積極地理解和貫徹中央確定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合理均衡發放貸款,更好地發揮金融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8月19日,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由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由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也相應調整,長期利率上調幅度大於短期利率上調幅度。同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下限由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擴大為0.85倍,其他商業性貸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變。
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六次例會決定,對江蘇等6個省(市)轄內60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35.78億元。同時,對新疆等2個省(市)轄內8個縣(市)農村信用社發行專項票據,額度為3.26億元。
9月11日,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存款類金融機構同業拆借期限相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6]322號),延長存款類金融機構拆入資金最長期限至1年,拆出資金期限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手方的拆入最長期限。
9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聯合頒布了《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操作規程》,以加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規範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操作。
9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06年第三季度例會。
10月16日,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彙報2006年前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1月3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1月15日起提高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執行9%存款準備金率。
11月3日、12月8日,分別召開 “窗口指導”會議,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統一思想,全面、正確、積極地理解和貫徹中央確定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合理均衡發放貸款,更好地發揮金融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11月14日,發佈2006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1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七次例會決定,對江蘇等7個省(市)轄內82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49億元。
12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06年第四季度例會。
12月25日,發佈“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公佈《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進一步便利個人貿易外匯收支活動,明確和規範了資本項目個人外匯交易和相關外匯收支活動等。
12月27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相關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6]451號),要求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加大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等相關金融服務工作。
12月29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建立獨立清算所,有利於完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控制清算風險,提高清算效率和市場流動性。
2007年1月4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Shibor)開始運行。對社會公佈的Shibor品種包括隔夜、1周、2周、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