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改革動態
(2007年1月16-31日)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體制機制創新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部署了一系列體制機制改革任務。作為中發〔2007〕1號文件,《意見》指出,發展現代農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首要任務,是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農村工作的必然要求。在具體工作部署中,《意見》提出了許多體制機制改革任務。
——在“2007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總體要求”方面,要求“深化農村綜合改革”。
——在“加大對‘三農’的投入力度,建立促進現代農業建設的投入保障機制”方面,要求“不斷開闢新的農業投入渠道,逐步形成農民積極籌資投勞、政府持續加大投入、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快制定農村金融整體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業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額貸款組織互為補充、功能齊備的農村金融體系,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擔保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要不斷鞏固、完善和加強,逐步形成目標清晰、受益直接、類型多樣、操作簡便的農業補貼制度”;“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願的原則,建立完善農業保險體系。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範圍,各級財政對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完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
——在“加快農業基礎建設,提高現代農業的設施裝備水平”方面,要求“加大農村公路建設力度,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完善農村公路籌資建設和養護機制”;“繼續推進農村電網改造和建設,落實城鄉同網同價政策”;“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探索建立草原生態補償機制”。
——在“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強化建設現代農業的科技支撐”方面,要求“深化農業科研院所改革,開展穩定支持農業科研院所的試點工作,逐步提高農業科研院所的人均事業費水平”;“繼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健全公益性職能經費保障機制,改善推廣條件,提高人員素質”。
——在“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健全發展現代農業的産業體系”方面,要求“繼續堅持立足國內保障糧食基本自給的方針,逐步構建供給穩定、調控有力、運轉高效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加大動物疫病防控投入力度,加強基層獸醫隊伍建設,健全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應急處置機制,建立和完善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
——在“健全農村市場體系,發展適應現代農業要求的物流産業”方面,要求“發展現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業態,培育多元化、多層次的市場流通主體,構建開放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加強對農資生産經營和農村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監管,探索建立農資流通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和質量保障賠償機制”;“加快培育農村經紀人、農産品運銷專業戶和農村各類流通仲介組織”;“供銷合作社要推進開放辦社,發展聯合與合作,提高經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國有糧食企業要加快改革步伐,發揮銜接産銷、穩定市場的作用”。
——在“培養新型農民,造就建設現代農業的人才隊伍”方面,要求“按照城鄉統一、公平就業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民外出就業的制度保障。做好農民工就業的公共服務工作,加快解決農民工的子女上學、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障等問題,切實提高農民工的生活質量和社會地位”;“2007年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免、補實施範圍”;“繼續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範圍,加強規範管理,擴大農民受益面,並不斷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加強農村計劃生育工作,全面推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加大少生快富工程實施力度”;“進一步轉換鄉鎮事業單位用人機制,積極探索由受益農民參與基層服務人員業績考核評定的相關辦法”。
——在“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創新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方面,《意見》指出“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是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的客觀要求。必須加快改革步伐,為建設現代農業提供體制機制保障”。“(一)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有條件的地方要在全省範圍內開展鄉鎮機構改革試點,暫不具備條件的省份要進一步擴大市、縣試點範圍,從鄉村實際出發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完善農村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水平。認真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措施,搞好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基層政府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安排一定資金,對地方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給予獎勵補助。(二)統籌推進農村其他改革。進一步發揮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金融中的骨幹和支柱作用,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儘快明確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新增存款投放當地的比例,引導郵政儲蓄等資金返還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小額貸款,在貧困地區先行開展發育農村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的試點。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土地承包關係,規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徵地制度改革。穩定漁民的水域灘塗養殖使用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繼續搞好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試點。積極搞好水權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水權分配、登記、轉讓等各項管理制度。繼續推進農墾體制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發揮農墾企業在現代農業建設中的示範帶動作用。(三)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全面清理核實鄉村債務,摸清底數,鎖定舊債,制止發生新債,積極探索化解債務的措施和辦法,優先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的債務。各地要妥善處理好歷年農業稅尾欠,在嚴格把握政策和加強審核的前提下,該減免的要堅決減免,能豁免的應予以豁免。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安排一定獎勵資金,鼓勵地方主動化解鄉村債務。(四)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認真貫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加快發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施細則,有關部門要抓緊出臺具體登記辦法、財務會計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要採取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稅收和金融政策,增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示範項目資金規模,著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市場營銷、信息服務、技術培訓、農産品加工儲藏和農資採購經營”。
——在“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確保現代農業建設取得實效”方面,要求“針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要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切實加強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確定低保對象範圍、標準,鼓勵已建立制度的地區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區建立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金融體制改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部署金融改革發展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3日召開會議,研究部署金融改革發展工作。會議認為,我國金融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和進步,金融改革邁出重大步伐,金融業持續快速發展,金融領域對外開放穩步推進,金融監管得到加強,金融秩序明顯好轉,金融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要認真總結金融改革發展積累的成功經驗,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金融領域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充分認識金融改革發展任務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堅持不懈地做好各項金融工作。會議強調,今後時期金融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金融改革開放和科技進步為動力,著力推進現代金融體系和制度建設,著力提升金融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著力提高金融運行效率和金融企業經營效益,著力加強金融調控和監管,著力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顯著增強我國金融業的綜合實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金融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作用。會議強調,今後時期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推動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滿足經濟社會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金融需求;進一步優化金融結構,完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和城鄉、地區金融佈局,加大對“三農”、中小企業和欠發達地區金融支持力度;進一步深化各類金融企業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內部管理,加快轉換經營機制;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功能和調控機制,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進一步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學習借鑒國外先進金融管理經驗和技術,增強在擴大開放條件下我國金融業發展能力和競爭能力;進一步健全金融法制,依法強化金融監管,促進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部署今後一個時期的金融改革發展任務。1月19日至20日在京舉行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金融改革發展任務,重點是:(一)繼續深化國有銀行改革,加快建設現代銀行制度。繼續深化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改革,努力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關鍵是繼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轉變經營機制,深化分支機構和基層改革。穩步有序地推進中國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強化為“三農”服務的市場定位和責任,實行整體改制,充分利用在縣域的資金、網絡和專業等方面的優勢,更好地為“三農”和縣域經濟服務。按照分類指導、“一行一策”的原則,推進政策性銀行改革。首先推進國家開發銀行改革,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主要從事中長期業務。對政策性業務要實行公開透明的招標制。不失時機地推進其他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改革。(二)加快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從多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農村的金融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適應“三農”特點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充分發揮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組織的作用。推進農村金融組織創新,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降低準入門檻,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積極培育多種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同時,加強和改進監管,防範風險隱患。大力推進農村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積極發展農業保險。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政策支持。(三)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構建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加強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著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嚴格信息披露制度,加大透明度。加快發展債券市場。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完善債券管理體制。進一步推進保險業改革發展,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高保險服務水平,增強防範風險意識和能力。(四)全面發揮金融的服務和調控功能,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一步提高金融調控的預見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合理調控貨幣信貸總量,優化信貸結構,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社會事業和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支持。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積極探索和拓展外匯儲備使用渠道和方式。採取綜合措施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五)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著力優化金融業開放結構,穩步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促進中外資金融企業公平競爭。繼續推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的金融合作。(六)提高金融監管能力,強化金融企業內部管理,保障金融穩定和安全。完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監管協調配合。強化金融監管手段,健全金融法制,加強對跨境短期資本流動特別是投機資本的有效監控,加大反洗錢工作力度,繼續深入整頓規範金融秩序。
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試點工作穩步推進。繼發佈《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後,銀監會又發佈了《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及三個暫行規定的審批工作指引,公佈了調整放寬農村銀行業準入政策首批6省(區)36個試點單位名單。這36個試點單位中,內蒙古4個、吉林5個、湖北10個、四川6個、甘肅7個和青海4個,都屬於經濟發展相對落後、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空白或不充分,對金融服務需求強烈,急需增加金融供給的地區。目前,銀監會已收到了民生銀行、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等7家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提出到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試點的申請。
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體制機制創新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在部署“十一五”期間人口和計劃生育時要求推進體制創新。在“千方百計穩定低生育水平”方面,要求“全面推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計劃生育免費基本技術服務制度。積極探索建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長效節育措施獎勵、節育手術保險、城市計劃生育夫婦年老一次性獎勵等制度。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通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以及農村五保戶供養、特困戶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幫助”。在“不斷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體系”方面,要求“深化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體制改革。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口登記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記和生命統計制度,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將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決流動人口在就業、就醫、定居、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的實際困難,逐步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保護其合法權益”;“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一管理、優質服務新體制。將流動人口納入流入地人口總數,實行以流入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納入經常性工作範圍,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免費服務。把進城務工人員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社區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實現流動人口信息適時變動、異地查詢和跟蹤管理……在流動人口集中的社區、企業、集貿市場等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在“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方面,要求“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點,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照料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農村要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制度”;“城市要逐步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構建多層次的城鎮養老保障體系”。《決定》還要求“建立穩定增長的投入保障機制”、“建立健全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策與調控機制”等。
四、土地管理體制改革
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20號),對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作出調整:“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從2007年起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後,省級人民政府將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有利於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強化省級政府責任;有利於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有利於國土資源部轉變職能,強化用地監管。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的範圍包括,我國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
五、社會保障體制改革
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要求200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覆蓋全國80%以上縣(市、區)。會議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按六個方面的要求,扎紮實實做好工作:一是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做好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工作準備。要科學認識“新農合”的制度定位,實事求是、辯證、發展地看待這項制度;注意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確保這項制度平穩、順利推進;充分認識“新農合”制度建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從實際出發,切忌單純追求覆蓋數量而忽視工作質量。二是探索建立穩定的籌資機制。要在農民自願基礎上,繼續探索建立形式多樣、簡便易行的農民個人籌資方式;進一步規範完善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機制,確保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積極探索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促進“新農合”的持續發展。三是形成科學規範的統籌補償方案,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基金的結余比例,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逐步擴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四是加強醫療服務和醫藥費用的監管。要加強醫療機構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讓農民得到適宜、價廉、質優的醫療服務;進一步規範農村藥品零售價格和進藥渠道,保證農村用藥質量,降低藥品價格;要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納入診療和基本藥物目錄,並適當提高報銷比例。五是加強基金運行管理和經辦能力建設。要不斷規範基金監管措施,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不斷改進審核報付辦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切實方便參合農民;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做到有人辦事、有錢辦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六是整合資源、協同推進。要著力整合醫療救助等相關制度和政策,充分利用農村現有各種資源和社會資源,協同推進“新農合”發展。要加強前瞻性研究,不斷解決“新農合”制度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逐步將新農合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發展的軌道。
六、郵政體制改革
新組建的國家郵政局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正式成立。2005年8月,國務院出臺了郵政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一分開,兩改革,四完善”,即:實行政企分開,重組郵政監管機構,組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改革郵政主業,改革郵政儲蓄;完善郵政普遍服務機制、特殊服務機制、安全保障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新組建的國家郵政局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于1月29日揭牌。重組後的國家郵政局,將全面履行政府職責,依法監管。新組建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作為國有獨資企業,將繼續加快郵政主業和郵政儲蓄的改革進程,在保障公民通信權利、保障通信安全的同時,做到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的共同增長。
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1月1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認為,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舉措,是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推進和規範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更好地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有必要制訂專門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和主體、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等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會議決定,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會議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點內容,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效率和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
八、地方改革
重慶市啟動政府管理創新“三級改革試點”。為了推進政府管理創新,進一步完善行政管理體制,2006年重慶市政府發佈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行政機關整合執法資源實施執法聯動改革試點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創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通稱為2006年政府管理創新“三級改革試點”,于2007年1月1日起統一實施。(一)關於市級聯動改革試點。要求,各部門要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職責分工和工作部署,認真組織開展執法聯動,積極創造條件整合執法資源,加強溝通協作,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執法成本,減少執法擾民。(二)關於區縣(自治縣、市)放權改革試點。要求,2007年2月底前,6個區域性中心城市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之間要按照決定規定的時限制定實施細則,完成業務對接,特別是對接好委託權限的協議、權責。(三)關於鄉鎮轉型改革試點。要求,各試點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受託權限,認真履行執法職責;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各種有效方式盡可能為廣大農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