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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出臺 公開出售都要搖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0日   來源:江西日報

    如今,經濟適用住房已經是全省普通百姓中議論最多的話題之一。經濟適用住房該如何建設、如何銷售、如何管理?3月9日從省建設廳獲悉,由該廳制訂的《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公開出售及售後管理的有關規定》,已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其中對經濟適用住房售前、售後的程序都作了更細緻的規定。

    每次公開出售都要搖號

    根據《規定》,今後江西省經濟適用住房公開銷售前,各設區市經房辦都要制定完善的銷售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基本情況;申請購買對象公示方法;公開搖號的時間及方法;銷售最高限價和樓層差價等。公開發售前1個月,經辦方要向社會預告發售搖號的時間和地點;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套數、戶型、面積、價格、位置;搖號中簽的比例和操作規程等事項。

    用於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自搖號之日起6個192.168.2.59月內要能夠交付使用。參加搖號未中簽的申請人,可參加下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搖號。若轉下一年度的須經當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實其申報條件。選房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要與搖號中簽的申請人簽訂購房合同,辦理付款等有關手續。銷售合同中明確:所有申請人姓名、照片和住址;經濟適用住房基本狀況;經濟適用住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等。

    銷售時要提供《質量保證書》

    在管理方面,《規定》要求,與普通商品住房一樣,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時,建設單位同樣要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並對所出售住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同時,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合同還要實行網上備案制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在設區市房地産信息系統備案。

    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要到房屋所在地房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並加貼附頁,附頁內容包括:戶主照片(加蓋鋼印)、身份證號碼;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其他家庭成員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簡歷以及與戶主關係等基本情況;註明該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或變相交易,不得轉讓、轉租、交換、贈與、分割、合併或用作經營性用途。

    抵押值以屆時價格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可設定抵押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要提供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其他家庭成員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經設區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抵押當事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由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抵押值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核定。

    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處分。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清償,最後由當地政府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收購。

    5種情況下將由政府收購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5種情況下將由政府收購:購房人轉讓、轉租、交換、贈與、分割、合併或改變使用性質並拒不改正的;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購房人死亡且無人繼承居住權的;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需處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自願向政府出售的。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成員可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産權和居住權。其他合法繼承人不得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居住權,但可依法繼承財産權,其財産權的繼承,應在政府收購後,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實現。

    政府收購經濟適用住房前,有關部門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繼承財産權的其他合法繼承人下達收購經濟適用住房通知書,告知收購理由及遷出期限,遷出期限為6個月。當事人在規定的遷出期限內未遷出的,可通過司法程序強制遷出。強制遷出時,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按有關規定由政府協助銀行提供租賃住房。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要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已購家庭建立動態信息檔案管理系統,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經濟適用住房入戶檢查,核對居住人與産權證上人員是否一致,發現有改變使用性質的應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政府限期收購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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