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常務會議3月29日上午原則通過了《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條例(草案)》。這是海口首部公交行業地方性法規。該草案將提交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審閱批准後才能實施。
據該草案,海口公交線路將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嚴禁企業轉讓、出租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違者將受到嚴厲處罰,並處罰金1萬—5萬元。
據草案,從事城市公交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城市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具有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資格;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客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司乘人員;有符合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有可行的運營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
據介紹,設立這一市場準入門檻並適當提高準入標準,是為了確保進入公交行業的企業的營運服務能力和經營承受能力。
交通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並授予其最長為8年的公交客運特許經營權。經營權期滿後,根據規定重新確定該線路經營者,原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同時,該草案規定:禁止轉讓、出租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不得將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以單車承包、帶車挂靠等方式發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海口市交通部門負責人認為,公司化運作可以杜絕前幾年存在的個體承包、線路(或單車)買斷等企業(或個人)隨意處置公交資源,經營者重利潤輕服務等現象。
海口市交通部門將與獲准從事公交客運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對營運線路、站點、首末班車時間、發車間隔、車型及車輛數量、運價標準,以及各項營運服務指標等內容進行明確。
此前已獲准從事城市公交客運線路經營但沒有辦理線路經營權手續的經營者,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手續,並補簽公交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合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其線路經營權。(記者 卓上雄)
新聞背景
海口公交現存矛盾與問題
海南建省後,海口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多種形式發展城市公交,公交事業發展迅速。但海口公交近年來也出現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如:公交經營管理體制改革不徹底,公交事實上淪為“私交”現象較突出;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尚未得到重視和落實,公交作為具有社會福利和政府服務屬性的特殊領域,尚未建立政府財政補貼、補償等機制;公交未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場站設施建設滯後,線路設置不合理;行業缺乏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和服務質量標準,客運服務中不守法、不規範等行為時有發生;公交企業、駕駛員、乘務員及乘客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