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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必須進行用能評估和審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1日   來源:天津日報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在審批、核準前,必須進行合理用能審查,以促進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這是天津市政府日前出臺《天津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做出的規定。

    據介紹,該辦法適用於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必須包含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內容。

    該《辦法》明確,年能耗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年耗電在3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應當委託合理用能評估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的合理用能專題論證內容(節能篇)進行評估,並出具合理用能評估報告。合理用能評估管理辦法由市經委另行制定。

    合理用能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本市有關規定;(二)項目是否符合中國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和行業節能設計規範;(三)項目的用能總量及用能種類是否合理;(四)項目的設計是否採用先進工藝技術,是否達到國內能耗先進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其單位建築面積、設備、工藝和産品能耗是否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五)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明令推廣或淘汰的設備、産品目錄;(六)項目的能耗指標、採用的節能技術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節能效果分析;(七)項目合理用能的綜合評估意見;(八)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市經委負責審查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耗電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合理用能審查決定書》。

    區縣工經(貿)委等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開發區、保稅區、高新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以下或年耗電500萬千瓦時以下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合理用能審查決定書》,其中,對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耗電300萬千瓦時以上的項目,在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市經委。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自合理用能審查通過之日起,兩年內仍未開工建設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審查的,合理用能審查部門可以取消審查決定。

    通過合理用能審查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遇有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節能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審查部門報告,由原審查部門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審查手續。

    該《辦法》提出,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應嚴格把關,對未進行合理用能審查或未通過合理用能審查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核準或備案,不得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更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對擅自進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報請合理用能審查部門進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檢驗。對未達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不予驗收。  (記者 張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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