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
全國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各地迅速行動,查破了一大批案件,收繳了大量自行車。但是,從一些地方群眾反映看,有的公安機關沒有及時發還被收繳的自行車。為推動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讓廣大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專項行動的成果,請各地務必採取措施,及時向群眾發還收繳的自行車。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登記群眾報警丟失的被盜自行車。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安部《關於深入開展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的通知》(公傳發[2007]105號)要求,依法受理群眾報警,認真登記群眾報警丟失被盜自行車的品牌、顏色、型號及聯絡方式,開具相應的受理憑證,並現場告知報案群眾保留憑證和破案後憑證領取自行車的方式、途徑和要求。
二、認真登記並妥善保管收繳的自行車。各地公安機關對於查破案件和清理排查舊貨市場、自行車維修點等收繳的自行車,要結合自行車的品牌、顏色、型號和新舊程度,派專人登記造冊。縣(區、市)公安局每兩周要將各派出所和業務部門收繳的自行車集中起來,妥善保管、存放,防止毀損。
三、及時返還收繳的自行車。縣(區、市)公安局要建立及時發還收繳的自行車制度。對於收繳的自行車,要將車輛情況與報案登記信息進行比對,確定車主的及時聯絡發還。對於一時無法確認車主的自行車,應通過媒體公告集中發還的時間、地點和領取要求,方便群眾認領。
請各地接此通知後,立即傳達到基層公安機關和派出所,全國專項辦將適時組織檢查。
全國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00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