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在浙江省境內的所有藥品、酒等生産企業,在生産産品的時候要記得給它們統一“著裝”了。浙江省政府明確要求生産食品、藥品等11類産品的企業使用商品條碼,並責令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逐步實施這些産品質量的責任跟蹤與追溯。
據了解,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統一商品標識,即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購買的商品外包裝上看到的條形數字碼。
浙江省政府近日修改重新公佈實施的《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産下列預包裝産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裝入、灌入容器內,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産品),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在産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這些産品包括:食品、捲煙、酒、飲料、保健品、化粧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藥品和醫療器械。鼓勵商品生産者、銷售者在出口有預包裝的産品上使用商品條碼。
其中,生産藥品、醫療器械預包裝産品的企業,未在其産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必須在2009年底前標注商品條碼;生産其他9類預包裝産品的企業,未在其産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必須在2008年底前標注商品條碼。否則,將由縣級以上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政府指出,經銷企業不得以商標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阻礙商品條碼的推廣使用。對已經標注合格商品代碼的,銷售企業要直接採用商品條碼,不得另行編制、使用店內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