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記者在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和自治區法制辦聯合在南寧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7年4月17日經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12類83項要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情形,確立了行政首長問責制,對集體決策責任承擔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的出臺是自治區轉變幹部作風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重要內容。
據介紹,《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違法違紀的行政處分作出了規定,但對其他行政過錯責任缺乏具體規定。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原則、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範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機構和程序、行政過錯責任的種類和適用、行政過錯責任的劃分與承擔等問題缺乏法律、法規的統一規範,導致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不規範,依據不充分,標準不統一,程序不完備,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直接影響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為了建立統一規範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頒布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健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是《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轉變幹部作風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決定》的明確要求。加強作風效能建設,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作風效能制度體系。要使制度得到有效執行,關鍵是要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追究各種違反規章制度,不依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職責的行為,確保作風效能建設各項制度得到貫徹執行。同時,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還可以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增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接受監督,從而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長效機制。
據介紹,《辦法》具體規定了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12類83項情形,範圍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行政徵收、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進行行政復議、制定規範性文件、處理信訪、處理內部事務等行政行為中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的情形。這些情形絕大部分是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也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聯絡密切,應當加強監督和追究過錯責任。《辦法》創設了行政首長問責制度,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行政機關首長、分管負責人承擔行政過錯責任。還具體規定了行政機關首長承擔過錯責任的13種情形,包括拒不執行上級決定、違反決策程序錯誤決策、不依法制定紅頭文件等等。
《辦法》對集體決策責任承擔作出了具體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按規定建立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等各項行政管理制度。(記者/廖慶淩 通訊員/費昌明 陸燕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