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業廳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並結合福建省實際,于近日制定並施行福建省村集體會計委託代理制度暫行規定,以進一步規範和推行村集體會計委託代理制度,推動我省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據介紹,村集體會計代理的範圍包括福建省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以及含有村集體經濟成分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代理的鄉(鎮)必須依託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成立鄉(鎮)會計代理服務機構,負責代理村集體會計業務。代理會計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或《農村財會任用證》,經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業務考核合格後統一任用或聘用,並報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代理會計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反映違法違紀問題;列席所代理村集體的有關生産建設、經營管理、興辦公益事業等經濟活動的會議,參加所代理村的財務計劃編制;辦理所代理村集體的各項會計業務核算工作,真實、準確、及時填寫會計賬目,編制財務會計及農經報表;承擔所代理的村集體籌集的資金使用情況和集體資産的監督管理工作;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體財産所有權的行為。
實行該制度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村集體自願;村集體資産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審批權不變;村集體基本核算單位不變;因地制宜推行。推行村集體會計委託代理制度,村集體須將其會計業務依法委託給鄉(鎮)會計代理服務機構代理,並簽訂委託協議;在賬目移接之前,鄉(鎮)政府必須組織專門人員對村集體的財務賬目進行清查,將清查的結果向村民公佈;村集體移交會計賬目後,村不再另設會計,只設報賬員一名,負責村集體出納和報賬工作。
據了解,目前,全省有569個鄉鎮實行了村集體會計委託代理制,覆蓋7775個村,分別佔總數的55%和52%。(記者 吳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