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于1997年3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這是我國關於反傾銷的第一部專門法規。根據這一條例,應國內9家造紙企業申請,原外經貿部于1997年12月10日對自美國、加拿大和韓國進口的新聞紙發起我國歷史上的首例反傾銷調查。今年是我國反傾銷立法與實踐十週年。十年來,我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在國際上的地位明顯提升。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我國産業的國際競爭力總體上還比較弱,在激烈的全球化競爭中,我國産業發展面臨著巨大壓力與挑戰,外部風險增大。因此,運用國際通行規則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仍將是維護産業安全、維護公平貿易秩序的有效手段。
一、我國反傾銷立法與實踐的回顧
在國際貿易領域,針對由於低價傾銷而對國內産業造成實質損害的進口産品實施反傾銷措施,是WTO允許各成員方使用的保護國內産業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救濟手段之一。西方一些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和實踐已歷經百年,而我國的立法與實踐只有短短的十年。在這十年中,我國建立了反傾銷法律制度,組建了反傾銷調查機構,並開始了反傾銷實踐。我們在學習和探索中不斷進步,不斷發展,取得顯著成績。
(一)反傾銷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反傾銷調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嚴格按照WTO規則修改和完善了反傾銷立法。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並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該法對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反傾銷措施作出明確規定。隨後,根據WTO協議,借鑒其他國家成熟立法和實踐,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國務院于2004年6月1日頒布了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該條例對實施反傾銷措施作出全面、具體、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規定。為更好地實施反傾銷法律、法規,規範調查和裁決工作,增強透明度,2002年以來商務部陸續制定了涉及反傾銷立案、傾銷調查、損害調查等方面的15個部門規章。商務部調查機關依照WTO規則及上述法規、規章,在實際工作中不斷規範和完善反傾銷調查操作規程。此外,最高法院于2003年1月1日發佈了《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完善了對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司法監督制度。
(二)運用反傾銷措施的能力不斷提高,國內産業受益明顯。反傾銷作為抑制不公平貿易的手段已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國內産業所知悉。面對境外企業的不公平競爭,反傾銷成為國內産業依法維護其權益的重要手段。截止目前,應國內産業申請,我國對進口産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案件共48起(按WTO“被調查産品所涉國別數量”進行統計,立案數量為150例),覆蓋全國26個省區市的136家申請企業,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寶鋼、武鋼等大型生産企業和一批中、小型企業。經過調查,最終採取反傾銷措施的案件有35起;在最終未採取反傾銷措施的9起案件中,因調查證明國內産業沒有受到實質損害終止調查的4起,因微量傾銷終止調查的1起,因申請人撤訴終止調查的3起,因行政復議撤銷措施的1起。在採取措施的案件中,有的應訴企業獲得零稅率,有的國家因其進口量可忽略不計而終止調查。目前仍在調查之中的案件有4起。
實踐表明,通過依法、公正、合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遏制了境外傾銷産品對國內産業的衝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大部分受損害産業生産經營狀況明顯好轉,産業競爭力迅速提升。例如,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抓住有機硅反傾銷措施的契機,迅速擴大生産規模,實現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大幅增長。其有機硅産品2004年(立案前)年生産能力為7萬噸、銷售收入為6.95億元人民幣、銷售毛利1.39億元人民幣;到2006年生産能力達20萬噸,增長約200%;銷售收入和銷售毛利分別為11.53億元人民幣和3.07億元人民幣,分別增長66%和120%。2006年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後,馬鈴薯澱粉加工企業開工率、銷售量及銷售價格均上升。同時,馬鈴薯的收購數量和收購價格大幅回升,直接惠及甘肅、青海、內蒙古、雲南、黑龍江等省區300萬農戶,社會效益顯著。近年來,國內産業的反傾銷申請已從化工、鋼鐵、造紙等傳統行業産品逐漸向高科技産品、農産品和醫藥産品拓展。
(三)參與制訂規則的水平不斷提高,在國際規則層面爭取高端利益。十年來,我們不斷擴大與其他WTO成員的多雙邊交流與合作,對WTO反傾銷多邊規則的了解日益深入。在此基礎上,我們積極參與WTO反傾銷規則修改的談判;積極參與各項提案的評論;提交了中方自己的提案;在談判進程中發揮了建設性作用,最大限度地爭取和維護我國的利益。我們在談判中的能力和表現得到各方的認可,中國被納入“規則談判諸邊磋商小組”,成為反傾銷規則談判核心成員之一。另外,我們還在自由貿易區談判中合理設置貿易救濟條款,維護我國在區域貿易自由化中的利益。在較短的時間內,中國逐漸從國際規則的被動接受者成為能夠對規則的制訂和修改産生實質影響的重要成員之一。
(四)反傾銷人才隊伍不斷壯大,能力建設得到加強。造就一支懂法律、懂經濟、通外語的複合型專業人才隊伍是順利開展反傾銷工作的重要保障。我國加入WTO之初,江澤民同志就指出要抓緊培養我們嚴重缺少的反傾銷調查專家。多年來,商務部在人才建設方面不斷加大力度,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方式,加強研究、培訓,擴大多邊、雙邊交流與合作,學習與實踐相結合,不斷培養和鍛鍊人才,目前我們已建立起一支從事貿易救濟調查的專業隊伍。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商協會也配備了相應人員,有些大型企業也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另外,隨著我國反傾銷實踐的發展,有關反傾銷的學術研究和教學也蓬勃興起,不少高等院校成立了反傾銷研究學會,設置了反傾銷課程;同時,一大批專業律師也在實踐中逐步成長起來。
在總結這些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與歐、美等熟練運用規則的WTO成員相比,我們在運用貿易救濟措施方面還存在差距。比如,除化工、鋼鐵、造紙等行業外,其他産業運用反傾銷規則保護和發展自己的意識還不夠強;行業協會等仲介組織在企業發起反傾銷調查過程中的協調、組織和服務功能需要進一步加強;作為調查機關,我們對反傾銷規則的理解和運用能力還有待提高。我們要正視這些差距和不足,從中找出提升反傾銷工作水平的切入點和立足點。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日益複雜的國際貿易環境中從容不迫,迎接挑戰,不辱使命。
二、依法、公正、合理、妥善運用反傾銷措施
近年來,我國産業正處於調整和發展的關鍵時期,依法合理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特別是反傾銷措施成為促進公平貿易、保護産業發展、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十六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妥善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的機制,善於運用國際通行規則發展和保護自己”。《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合理運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增強應對貿易爭端能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今後,我們在運用反傾銷措施時重點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努力和完善。
第一,把握大局,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運用反傾銷措施要服務於國家經濟發展的整體戰略,重點關注國家鼓勵發展的産業、國民經濟中基礎性或支柱性産業、國家重點發展的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産業。在運用反傾銷措施維護國內産業利益的同時,要關注資源和環境問題;要兼顧各個方面的利益,尤其要加強與上下游産業的溝通和協調,指導相關産業建立共贏的合作關係;要及時評估反傾銷措施的效果,促進産業鏈條的可持續發展。此外,為更有針對性地運用反傾銷措施,要加強調研,深入了解産業情況,創新服務産業的方式。
第二,依法行政,嚴格按照WTO規則辦事。反傾銷措施的運用有嚴格的規則和紀律約束,應當嚴格遵循WTO規則以及根據WTO規則制定的國內法律法規。中國調查機關一直努力避免反傾銷措施在實踐中的不當使用,防止措施的實施背離反傾銷規則的宗旨和原則。實施反傾銷措施,應真正體現其抑制不公平競爭、維護公平貿易秩序的貿易救濟實質。在反傾銷調查具體技術規範的制定和執行上,應提高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適應現代社會複雜貿易行為的需要;在反傾銷調查和措施實施的過程中,應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可預見性及合理性,使反傾銷措施真正實現公正、公平、合理、有效。
第三,苦練內功,不斷加強能力建設。反傾銷調查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調查人員需要具備法律、經濟、會計知識和紮實的外語功底,熟練掌握WTO規則,了解相關國家的貿易政策做法,熟悉國內産業情況。這就要求我們要不斷加強能力建設。我們要在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倡導精細化、科學化、專業化,在反傾銷案件的立案審查、初裁、實地核查、信息披露以及終裁等各個環節,要力求數據客觀準確、證據充分確鑿、符合法律及規則。同時,要加強學習和研究,創造勤學習、善研究、多交流的工作氛圍,以提高調查人員的整體素質和能力。要在工作中不斷總結,不斷完善,進一步提高調查和裁決的水平和質量。
今後,我們仍將嚴格遵守WTO規則和我國反傾銷法律法規,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進行反傾銷調查和裁決,及時、有效地實施反傾銷措施,遏制境外傾銷産品對國內産業的衝擊,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促進國內産業健康發展。在加入世貿組織的“後過渡期”,我國將進一步開放市場,國內産業面臨新的挑戰,貿易摩擦不斷産生,國際經貿環境更加錯綜複雜。這都對我們的工作提出了新任務和新要求,我們要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學習,不斷創新,提高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能力,在開放中促進發展,在發展中實施救濟,為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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