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我國蠶繭生産的區域結構的變化,規範鮮繭收購資格的申請認定工作,明確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實施機關、條件和程序,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隨著繭絲綢行業的發展,蠶繭生産的區域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形成了一批新興産區,這些産區缺乏鮮繭收購資格的認定和管理方面的經驗,給從事鮮繭收購的單位的資格申請和經營活動帶來不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決定》頒布實施後,各地繭絲綢主管部門和絲綢企業呼籲進一步規範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工作;要求儘快制定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明確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實施機關、基本條件、程序和期限。
為此,商務部聯合工商總局制定發佈了《辦法》。《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鮮繭收購資格的認定標準和基本程序。《辦法》明確了鮮繭收購資格的認定標準和基本程序。考慮到各地發展的差異,《辦法》對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基本條件只做了原則性規定,為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則留有餘地。二是對擾亂鮮繭收購秩序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為了保證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制度的有效實施,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擾亂鮮繭收購秩序的行為,《辦法》規定要取消其收購資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三是鼓勵貿工農一體化企業參與蠶桑基地建設。為了打破原有繭站畫地為牢,只收繭子不提供服務或服務不到位的收購模式,切實保護蠶農利益,保證收購秩序的穩定,《辦法》鼓勵貿工農一體化企業參與蠶桑基地建設。四是對柞蠶收購進行規範。柞蠶是我國獨有的蠶桑資源,由於缺乏管理,柞蠶資源遭到破壞,影響了生態環境和行業發展,為此,《辦法》中規定了柞蠶收購的相關內容。五是明確了鮮繭收購資格認定部門。
《辦法》的發佈有利於各地商務和工商部門依法行政,更好地開展鮮繭收購資格的認定工作;有利於規範鮮繭收購的市場秩序;有利於保護蠶農的合法權益,將促進我國繭絲綢行業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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