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四川省民政廳獲悉,為了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四川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等部門聯合製訂了《四川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上調了優撫對象醫療待遇,自2007年10月5日起執行。
補助原則:10月5日起,在現有規定報銷或補償後,剩餘部分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範圍內、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准予以醫療補助
補助標準: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比例不低於40%;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比例不低於20%
適用範圍:七類優撫對象
據悉,《辦法》適用於具有本省城鄉戶籍,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但以上優撫對象不包括一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四川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執行。
醫療保障:保證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辦法》規定,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有關規定繳費。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戶籍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需要個人繳納的費用,符合有關規定和經審核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雖已享受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待遇後、但個人醫療費用仍然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醫療補助。
補助比例:在鄉復員軍人不低於40%
《辦法》規定,其他優撫對象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後,剩餘部分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範圍內、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准予以醫療補助: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比例不低於40%;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比例不低於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