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9號
為改善我國融資結構,促進債券市場協調發展,現就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登記託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持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登記託管。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經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的公司債券,在辦理相應手續後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登記託管。
二、公司債券發行人可以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系統等現有基礎設施發行公司債券,以提高發行效率,降低發行成本。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在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應的交易流通手續,具體操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30號的規定執行。
四、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除可進行現券、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交易以外,還可以進行債券借貸、遠期交易等衍生産品交易。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要採取措施提高公司債券流動性,至少對1隻公司債券進行雙邊報價。
五、支持商業銀行等市場參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公司債券承銷和投資活動,以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拓寬公司債券發展的深度和廣度。
六、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進一步拓展債券交易和登記結算等業務系統功能,保證系統平穩運行,切實防範市場風險,為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登記託管做好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
七、進一步完善公司債券跨市場轉託管功能,支持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與其他交易場所之間互相轉託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接到投資者轉託管申請的當日,在系統運行時間內辦理轉託管事宜,以促進債券市場互通互聯。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