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和國家環保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商務和環保部門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環境監管,督促出口企業率先承擔社會環境責任,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表率作用,堅決制止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出口行為。
通知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對出口企業,尤其是“兩高一資”出口企業的環境監管力度,集中力量對有出口産品的排污企業開展一次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加強對此類企業的日常環境監管,建立出口企業的環境執法檔案數據庫管理,實現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和整改的動態管理,並率先在冶金、化工、水泥、紡織、輕工等順差規模大、增長快、環境問題突出的行業推行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
通知要求,各級商務部門在出口環節配合環保部門執法,對查處屬實的環境違法企業,按照《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在整改完成前,暫停受理其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申請,停止加工貿易合同審批,限制參加全國性、區域性出口商品交易會、博覽會等,對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1至3年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通知要求,省(市)、地(市)兩級商務、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部門協作,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制定專門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商務和環保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
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有關“推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採購等政策體系”的要求,是結合環境保護和對外貿易工作實踐,通過加強出口管理環節企業環保達標審核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綜合管理的新途徑。
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在出口環節配合環境部門環保加強執法,能夠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形成有效制約,也能夠督促出口企業認真履行環境責任,承擔環境成本,從而加快轉變外貿增長方式,促進貿易平衡,提高經濟發展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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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環保總局關於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