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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規定:改善民生項目的用地可享受優惠的稅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4日   來源:福建日報

    從福建省地稅局獲悉,省政府不久前下發了《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改善民生項目的用地可享受優惠的稅額。1988年省政府公佈的《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與原《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相比,土地使用稅稅額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福州市、泉州市市區每平方米年稅額為3元至25元;漳州市、莆田市、龍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寧德市市區為3元至20元;縣級市市區為2元至12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1元至8元。

    實施辦法特別要求,對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及公用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項目用地和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術、環保等項目用地可以區別對待,從低確定適用的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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