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佈2007年第81號公告,公佈了甲乙酮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認定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並由此對中國大陸的相關産業造成了損害。根據終裁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時,應依據最終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6%—66.4%)向我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被調查産品甲乙酮是一種有機溶劑,用於煉油、染料、塗料、香料、粘合劑、醫藥、電子元件清洗、磁記錄材料、合成革等行業,還可用於製備某些抗氧劑、硫化促進劑及硝化纖維素、醋酸纖維素、聚氨脂樹脂、乙烯樹脂、丙烯樹脂、醇酸樹脂、酚醛樹脂、油墨等。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200。
甲乙酮反傾銷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經過初步調查,商務部于2007年8月8日發佈初裁公告,並決定對該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後,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終裁確定存在傾銷並對中國的相關産業造成實質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