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將於2008年1月1號開始施行。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水利工程是國民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設施,青海省有5000多項水利工程,急需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保障。為做好這個《條例》的起草工作,今年3月青海省人大農環委、法制委、法工委和省水利廳分別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和調研小組,制定了工作計劃,分組深入海東、西寧、海北、海南、海西等州、地、市的部分縣、市進行實地調研,聽取了當地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基層水管單位、用水戶的意見和建議,並召開了立法協調及專家諮詢會全力做好起草工作。
最近,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這個條例。《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共五章三十二條,從工程管理、工程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詳細的規定。它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理順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建立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機制,明確水利工程管理主體、經費來源、分類定性、機構職責、管護範圍、法律責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