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起,《四川省價格監測規定》正式施行。根據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都應當建立價格監測信息發佈制度,定期通過媒體公佈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信息。
根據規定,省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本省監測項目,市州縣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補充的價格監測項目。價格監測以常規價格監測、應急價格監測和價格專項調查監測等方式開展。
為了穩定物價,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價格監測制度。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信息,但屬於國家秘密的除外。規定還表明,拒絕阻礙價格監測工作人員監測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