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土房管局12月10日重新修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出讓土地建設工程開工、竣工期限作出明確規定。
該《合同》明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工程必須在1年內開工建設。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對於非住宅類項目: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內(包括3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2年;建築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內(包括8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4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一般分期實施建設,按照建設部相關數據,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如果工程建設項目在設計、工藝、建築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