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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支付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8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關於向社會徵求《支付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範支付信用信息的採集、加工、使用等行為,加強支付信用信息管理,改善支付信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支付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請各單位、個人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聯絡人:陳雪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pcis@pbc.gov.cn

    傳 真:010-66016694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支付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支付信用信息管理,改善支付信用環境,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收集、整理、保存支付信用信息,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為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服務。

  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是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徵信系統”)的子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是該系統的運行管理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信用信息的採集、查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動實施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信用信息是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違法及違規記錄,包括以下信息:

  (一)偽造變造票據信息。指當事人通過偽造票據或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等記載事項從事欺詐的違法記錄。

  (二)支票信用信息。指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或與開戶銀行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而支付密碼錯誤的違規記錄。

  (三)商業承兌匯票信用信息。指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付款人賬戶餘額不足支付且未依法出具有效拒絕付款證明的違規記錄。

  (四)銀行結算賬戶信用信息。指存款人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記錄。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息報送

  第五條 支付信用信息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行(以下簡稱報送機構)通過接口方式或在線錄入方式報送。

  接口方式是指報送機構將支付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接口標準生成數據報文,通過網絡傳輸或磁介質文件向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報送。

  在線錄入方式是指報送機構通過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客戶端逐筆錄入或模板批量導入支付信用信息。

  第六條 偽造變造票據信息由人民銀行分支行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裁決書通過在線錄入方式報送。

  第七條 支票信用信息由出票人開戶銀行于信息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紙質文件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于收到信息後1個工作日內通過在線錄入方式報送。

  第八條 商業承兌匯票信用信息由付款人開戶銀行于信息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紙質文件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于收到信息後1個工作日內通過在線錄入方式報送。

  第九條 銀行結算賬戶信用信息由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于確認後1個工作日內通過在線錄入方式報送。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管理需要調整支付信用信息的種類及報送方式,並提前3個月公佈。

  第十一條 人民銀行分支行對單位和個人使用支票、商業承兌匯票以及銀行結算賬戶的違規行為做出行政處罰的,應在行政處罰程序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向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報送行政處罰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報送機構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數據標準及有關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報送機構發現其所報送的支付信用信息有誤時,應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正信息。

  第十四條 報送機構應妥善保管支付信用信息報送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年。

第三章 支付違規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 為維護支付結算秩序,懲戒支付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支付違規分級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支付違規分級是指根據有關部門的司法裁決或行政處罰,對單位和個人的支付違規嚴重狀況進行分類。

  第十七條 對最近3年內存在支付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違規嚴重程度由輕至重依次確定為A、B和C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確定為A級:

  (一)支票違規次數不滿3次;

  (二)支票違規累計金額不滿50萬元;

  (三)商業承兌匯票違規次數不滿2次;

  (四)商業承兌匯票違規累計金額不滿50萬元;

  (五)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次數不滿2次;

  (六)總違規次數不滿4次;

  (七)總違規金額不滿100萬元。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確定為B級:

  (一)支票違規次數在3次以上且不滿6次;

  (二)支票違規累計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且不滿100萬元;

  (三)商業承兌匯票違規次數在2次以上且不滿4次;

  (四)商業承兌匯票違規累計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且不滿100萬元;

  (五)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次數在2次以上且不滿4次;

  (六)總違規次數在4次以上且不滿8次;

  (七)總違規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不滿200萬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確定為C級:

  (一)有偽造變造票據行為;

  (二)支票違規次數在6次以上;

  (三)支票違規累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

  (四)商業承兌匯票違規次數在4次以上;

  (五)商業承兌匯票違規累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

  (六)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次數在4次以上;

  (七)總違規次數在8次以上;

  (八)總違規金額在200萬元以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確定為A級:

  (一)支票違規次數不滿3次;

  (二)支票違規累計金額不滿10萬元;

  (三)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次數不滿2次;

  (四)總違規次數不滿4次;

  (五)總違規金額不滿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確定為B級:

  (一)支票違規次數在3次以上且不滿6次;

  (二)支票違規累計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且不滿20萬元;

  (三)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次數在2次以上且不滿4次;

  (四)總違規次數在4次以上且不滿8次;

  (五)總違規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且不滿20萬元。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確定為C級:

  (一)有偽造變造票據行為;

  (二)支票違規次數在6次以上;

  (三)支票違規累計金額在20萬元以上;

  (四)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次數在4次以上;

  (五)總違規次數在8次以上;

  (六)總違規金額在20萬元以上。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同時滿足多個級別的分類條件時,按照最嚴重的級別確定其分類。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管理需要對支付違規分級標準進行調整,並提前30日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 徵信中心將支付違規分級情況納入單位和個人的信用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存在嚴重支付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依法拒絕為其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第四章 信息查詢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網絡、電話和書面等方式查詢支付信用信息。

  網絡查詢是指登錄徵信系統查詢支付信用信息。

  電話查詢是指撥打專用聲訊服務電話查詢支付信用信息。

  書面查詢是指通過向徵信中心或經徵信中心授權的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查詢支付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條 支付信用信息的查詢內容包括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指用於識別單位或個人的身份信息。

  (二)支付違規及違法信息。包括自查詢之日起前3年內各類支付違規行為的總次數和總金額,每次違規行為的種類、違規時間及金額。

  (三)支付違規分級情況。

  第三十條 查詢已做出行政處罰或司法裁決的單位支付信用信息無需被查詢人授權;查詢尚未做出行政處罰和依法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支付信用信息應由被查詢人授權。

  查詢個人支付信用信息應由被查詢人授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支付信用信息的查詢授權應由被查詢人交付授權碼。被查詢人須成為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用戶後方可生成授權碼。

  前款所稱授權碼是指被查詢人通過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在線生成的一組數字,查詢人可憑以查看被查詢人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可向徵信中心或經徵信中心授權的機構申請創建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用戶。

  申請創建用戶的單位,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經辦人身份證件以及單位授權書;申請創建用戶的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徵信中心授權機構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後,可以查詢被查詢人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通過徵信系統獲取的支付信用信息,不能用作與授權人約定之外的其它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徵信中心及其授權機構不得無理拒絕為單位和個人創建用戶,不得無理拒絕受理單位和個人提交的書面查詢申請。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認為自身支付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向徵信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第三十七條 徵信中心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應對處於異議處理期的信息予以標注。

  第三十八條 徵信中心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異議處理規程及有關要求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處理。如發現異議信息是在系統處理過程中造成的,徵信中心應及時更正。

  第三十九條 報送機構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異議處理規程及有關要求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處理,並應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異議信息核查情況做出書面答覆。

  異議信息確實有誤的,報送機構應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正信息。

  第四十條 徵信中心應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異議申請的單位和個人做出書面答覆。

  第四十一條 對於無法核實的異議信息,徵信中心應當允許提出異議申請的單位和個人對有關異議信息附注200字以內的聲明。聲明不得包含與異議信息無關的內容。提出異議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報送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支付信用信息安全,防止信息丟失。

  第四十三條 報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篡改、毀損支付信用信息,不得與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提供虛假支付信用信息。

  報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知悉的支付信用信息保密,不得非法對外提供、洩露和使用支付信用信息。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對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知悉的支付信用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條 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的用戶應妥善保管用戶名和登錄密碼。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或虛構、篡改單位和個人支付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披露單位和個人相關支付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徵信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篡改、毀損、洩露或使用支付信用信息的;

  (二)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支付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本辦法異議處理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洩露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支付信用信息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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