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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金屬礦山等2008年隱患治理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0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安監總協調〔2008〕35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冶金有色、
石油天然氣開採、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機械製造等行業(領域)企業
2008年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2008年安全生産“隱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進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氣開採、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機械製造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煤礦企業2008年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另發),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大宣傳力度

    在去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重要舉措;是深化安全生産專項整治,提高安全生産整體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為“兩會”和“奧運會”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的需要。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堅持安全發展,增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立足於治大隱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以“治理隱患,防範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産月”和“安全生産萬里行”等活動,推動全社會更加關注、支持、參與、監督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的總體要求,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週密部署,精心組織。要認真行使安委會辦公室職責,協助地方政府抓緊制訂工作方案(實施意見),協調相關工作,支持配合相關部門,抓好各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結合實際做出具體安排,于2月底前做出部署,落實到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産經營單位。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各級負責人要認真組織開展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和引導企業按照《安全生産法》、《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廣泛發動職工群眾,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認真、細緻、全面地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過場、不留盲區、不留死角。一般隱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隱患要落實整改責任、資金和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並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一時難以整改又嚴重影響安全的,要採取停産整頓甚至關停等斷然措施。要進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過隱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産水平。

    四、強化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生産的規律和特點,在組織和督促企業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監督檢查的同時,要抓住“兩會”、“奧運會”、第四季度三個重要時段,針對突出特點,採取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逐級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整改。總局將分別組織督查。對重大隱患要協助當地政府實行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要強化行政執法,嚴厲打擊“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産、非法經營)。要嚴明紀律,對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訓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總結發生的各類事故尤其是較大、重特大事故教訓,認真查找安全生産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引發事故的原因就是必須整改的重大隱患,要集中力量予以解決。要認真分析近年來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發生的部位、環節、原因、特點及規律,舉一反三,制定並落實措施,預防和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六、加強信息調度和總結交流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統計和調度,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按時按要求上報信息和資料。要加強對數據的分析,提出前瞻性的對策和建議。要及時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總結和交流,積極推廣典型經驗,要認真查找和解決共性問題,進一步推動“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氣開採、危險化學品、
煙花爆竹、機械製造等行業(領域)企業
2008年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

    一、金屬和非金屬礦山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執行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制度的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進行演練等情況。

    2.是否按照開採設計方案組織生産、開採現狀與設計技術資料和圖紙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要求實施爆破作業的情況,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離、落實了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預防措施和落實了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及清退登記制度;爆破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等。

    4.地下礦山是否設置了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産水平(中段)和採區(盤區)是否設置了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礦山採礦作業掘進、回採、運輸、提升、通風防塵、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職業危害等關鍵環節的安全狀況。

    6.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是否滿足安全生産需要和規程要求。

    7.地下礦山制訂和落實採空區管理制度及採空區處理方案的情況。

    8.地下礦山制定和落實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採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9.地下礦山落實防範水害制度情況,是否查清了採空區及廢棄井積水;地表移動帶、陷落帶範圍內重大水體及導水構造的狀況是否清楚;制訂和落實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應急預案的情況。

    10.露天礦山是否按設計方案自上而下分臺階開採,臺階高度、邊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産暫行規定》要求。

    11.露天礦山採場工作幫是否按規定定期檢查,露天邊坡穩定性是否進行定期監測。

    12.排土場設計明確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廢石滾落可能的最大距離等的情況;是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排土作業。

    13.深凹露天採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的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實。

    14.對存在超層越界、亂採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取締情況。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2月-4月)

    1.對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隱患進行整改銷號。

    2.制定2008年隱患排查方案,建立隱患排查責任制,安排隱患治理專項資金。

    3.停産復工礦山的排水、機械通風、巷道維修、邊坡監控及管理、重要設施和生産系統的隱患排查治理及檢查驗收。

    第二時段(5月-9月)

    1.加強對金屬和非金屬礦山重點生産環節、要害部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産的檢查,防止發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強汛期檢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實除險加固及防排水設備、物資、資金、預案,監控礦山附近地表水體(河流、山洪部位、水庫)等。

    3.檢查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管理制度情況,對風量、風速、風質不能滿足安全生産需要和規程要求的礦山企業,一律停産,並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已關閉礦井的巡迴檢查,嚴防已經關閉礦山的死灰復燃。

    第三時段(10月-12月)

    1.重大隱患的整改銷號。對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制定監控措施,並得到落實。

    2.針對礦山冬季生産的特點,加強對機械通風、頂板、防排水系統運行隱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擊生産,加大防“三超”、反“三違”、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

    二、尾礦庫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産運行情況,是否按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對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能力生産等隱患的整改情況。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幹灘長度、排洪設施,尾礦壩浸潤線埋深、壩體外坡坡比、排滲設施等是否滿足設計與《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要求;灘頂高程是否滿足生産、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礦壩是否設置了壩體位移和壩體浸潤線觀測設施。

    3.已投入生産運營但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尾礦庫,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資料的整改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等情況;對尾礦壩實施有效監控的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的情況。

    6.在用尾礦庫回採再利用和閉庫後再利用的尾礦庫,未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整改情況。

    7.庫區內存在從事爆破或採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隱患整改情況。

    8.未履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制度的整改情況。

    9.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建立和落實等情況。

    10.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防垮壩、防漫頂、防自然災害等事故情況,重大險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演練情況。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銷號。

    2.2008年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專項資金安排的落實。

    3.病庫的除險加固和防垮壩、防漫頂、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措施的落實及重大險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應急物資儲備的落實情況。

    第二時段(5月-9月)

    1.立足於防範汛期尾礦庫垮壩事故,加強對尾礦庫重大隱患的治理和監控。重點排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幹灘長度、排洪排滲設施等未滿足設計與規程要求的隱患,壩體外坡坡比未滿足設計要求,存在沉陷、裂縫、滑坡、衝溝等的隱患,灘頂高程未滿足生産、防汛等要求的隱患。

    2.對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除險加固工作的落實情況;對尾礦壩是否實施了有效監控;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是否實施了有效監控。

    第三時段(10月-12月)

    1.重大隱患的整改銷號。

    2.一定時期內不能整改的重大隱患防護措施的制定和監控。

    3.冰下排尾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4.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能力生産等隱患的整改消除。

    三、冶金有色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單位是否有設計資質,項目是否履行立項申請、審查、審批和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是否存在私自變更設計、擅自改變工藝佈局和增減設備的情況。

    2.建設項目的生産工藝、設備選型、水、油、汽等系統配置是否進行了安全風險辨識,是否落實了控制重大危險源的工程技術方案和措施。

    3.冶煉、鑄造等生産環節冷卻水是否及時排放,起重和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液態金屬專用設備的設計單位資質、選型配套、製造企業資質、安裝、運行和安全管理,是否達到安全規程要求。

    4.冶煉、鑄造生産過程中,熔融金屬和高溫物質與水、油、汽等物質的隔離防爆措施是否落實到位,設備設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制粉噴煤系統及熱風爐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是否處於受控安全狀態。

    6.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是否處於受控安全狀態,是否嚴格執行煤氣生産、儲存、輸送、使用環節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氣櫃、管線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規程要求。

    7.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涉及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的生産、儲存、輸送、使用,預防洩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範制度的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規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屬生産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鹼、強酸使用環節,預防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防範制度的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規程的要求。

    9.作業現場設置防範各類機械傷害事故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的情況。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冶金有色重大隱患的整改銷號。

    2.重點部門、關鍵崗位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建立及責任人的落實。2008年隱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和整改資金計劃的落實。

    3.受災地區冶金有色企業復産驗收過程中的隱患排查治理。

    4.冶金有色企業重要設備設施停産檢修和現場生産與基建、技改同時作業時的組織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二時段(5月-9月)

    1.防高溫、防汛、防異常天氣措施的制定、落實和應急演練。

    2.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産、輸送、儲存和使用等環節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範措施是否有效、落實。

    3.潮濕季節熔融金屬和高溫物質與潮濕物體接觸發生噴濺和爆炸的防範措施是否有效、落實,低氣壓狀態下預防煤氣中毒窒息等防範措施和防止爐料潮濕發生冶煉爐噴濺的防範措施是否有效、落實。

    4.預防冶煉爐爆炸噴濺、熔融金屬重包傾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進行演練和持續改進。

    5.工業動火、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環節的審批、監控制度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及進行整改。

    第三時段(10月-12月)

    1.重大隱患的整改銷號。

    2.冶煉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鹼、強酸等工藝環節的監控措施和安全防護設施的隱患排查治理。

    3.重點環節(部位)防範機械傷害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標誌、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等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

    4.各類油、氣、水管道防泄漏、防凍裂、防中毒措施落實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

    5.防“三超”、反“三違”以及異常氣候防斷電措施的落實。

    四、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防井噴失控。井場安全距離,井控設計,防噴器、節流壓井管匯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鑽操作,壓井材料儲備,鑽開油氣層前的檢查驗收,油氣層鑽井過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處理等,是否符合相關規程、標準要求。

    2.防硫化氫中毒。含硫油氣井的地質及鑽井工程設計,井場及鑽井設備的佈置,井控裝置、井下工具的選材,硫化氫探測、報警和人員防護設備的配套,點火程序的制定和點火器材的配備等,是否符合相關規程、標準要求。

    3.重大基礎設施的防火、防爆。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油氣處理站場、天然氣凈化廠、油庫群和地下儲氣庫等重大基礎設施防火間距的設計,泄壓放空設施、消防設施、防爆工具的配備,泄漏監測系統和防雷防靜電裝置的配套,超期服役設備的更換,以及管道佔壓等方面,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規程、標準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産作業設施。設施的設計、施工和試生産過程發證檢驗制度的執行,專業設備的檢測檢驗,勞動組織的定員,外來人員的登記和監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練,防颱風、防風暴潮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落實,以及人工島、通井路高程的設計等方面,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規程、標準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儲存、領取、使用和廢物處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使用和銷毀等環節,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

    6.直接作業環節安全防範。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舷外作業、臨時用電、受限空間作業和平臺起浮拖航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的作業許可、安全防範和現場監控的情況。

    7.安全基礎管理。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和人員持證上崗,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的實施和審核,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執行,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防井噴、防硫化氫中毒應急預案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演練等方面,是否達到要求。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重大隱患的整改銷號;一定時期內不能整改的重大隱患特護措施的制定和監控情況。

    2.健康、安全和環境(HSE)管理體系的審核和修改、完善情況。

    3.防井噴、防硫化氫中毒、防自然災害等應急預案的修訂和應急物資儲備情況。

    4.鍋爐、壓力容器、電工和電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第二時段(5月-9月)

    1.鑽井井控技術規程和硫化氫防護標準的宣傳貫徹情況,防井噴、防硫化氫中毒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2.物探、鑽井、井下作業及管道施工野外作業現場的防坍塌、防洪水等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3.油氣處理站場、油庫群和天然氣凈化廠等重點防火部位的防雷擊和防火、防爆措施等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

    4.海上石油生産作業設施的防颱風、防風暴潮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時段(10月-12月)

    1.2008年排查出的隱患的整改銷號。

    2.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情況下,井隊的搬遷、大型設備的運輸和安裝等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

    3.石油天然氣管道、油氣處理設施的防泄漏、防爆炸措施等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

    4.“三高”(高産、高壓、高含硫)氣井的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及落實情況。

    5.海洋石油作業人員防凍、防滑措施,海上船舶和作業設施拖航過程防颱風措施等制定及落實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範圍和企業單位

    包括生産、使用、儲存、運輸、經營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産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和醫藥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

    1.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和醫藥生産企業:涉氯、合成氨、電石、劇毒、涉及有毒氣體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的企業;使用危險工藝的企業;小化工(100人以下)企業;近3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

    2.其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企業: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專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和單位。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和單位:承運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劇毒溶劑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等重點品種的運輸企業和單位。

    5.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交通運輸工具用加油(氣)站。

    6.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處置易燃易爆、有毒廢棄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和醫藥生産企業

    (1)重要生産車間、原料和産品庫區、公用工程(供電、供水、供汽、供風)等單元和重點部位的安全生産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錶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變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要機組、反應器、分餾塔、專用設備、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3)生産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制定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後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檢修、維修作業時,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生産和施工作業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特別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颱風、防構築物倒塌、防靜電、防粉塵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是否儲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或與當地大型企業、與地方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係;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錶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迴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建設項目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産的化工和醫藥生産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産項目試車方案備案、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試車和投料過程是否嚴格按照設備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錶調校、聯動試車、化工投料試生産的程序進行;化工園區安全生産管理責任制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特別是要排查新建項目使用的工藝是否安全,自動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滿足安全生産的需要。

    (9)廢舊化工裝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拆除施工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其他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企業

    (1)使用液氯、液氨、劇毒化學品的自來水廠、造紙企業、大型冷凍庫房、電鍍和電子企業、游泳場館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建立和執行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2)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情況。

    (3)危險化學品氣瓶定期檢查、檢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氣瓶連接軟管定期檢查、試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4)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定期演練情況;應急器材的準備情況。

    3.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單位

    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儲罐罐體定期檢查制度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儲罐是否裝備高、低液位和超溫超壓報警,儀錶、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和單位

    (1)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

    (2)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標誌燈、標誌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載現象。

    (3)承運的劇毒化學品是否通過隨車攜帶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或包裝物加貼安全標簽等方法載明化學品的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5.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範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加油(氣)站的設計、設施和周邊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範要求;人員是否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後上崗;卸油、加油、檢修等重要環節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是否編制了科學的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

    (4)銷售氯酸鉀的企業和單位是否建立並嚴格執行了流向登記制度。

    (5)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執行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6)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壓力試驗情況以及充裝設備的儀錶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採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的情況;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7)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禁止充裝危險化學品規定的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説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産企業的聯絡方式等內容,是否向押運員提供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6.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1)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裝置、作業場所和儲存設施安全生産狀況。

    (2)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後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3)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4)廢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高、低液位和超溫超壓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錶、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颱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三)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2月-4月)

    1.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化工企業和醫藥生産企業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完成2007年隱患治理專項行動中查出的重大隱患的整改工作,通過驗收後,方可恢復生産。

    2.認真抓好極端天氣條件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加大路面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消除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超速、超載行駛等違規行為,防範交通事故引發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第二時段(5月-9月)

    1.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化工企業和醫藥生産企業認真落實防超溫超壓、防雷電、防汛、防颱風、防構築物倒塌等制度和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防範自然災害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確保安全生産。

    2.加強加油(氣)站的安全監管,6月底前,組織對加油(氣)站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特別是要對北京等重點城市的加油(氣)站進行認真細緻的安全檢查,監督加油(氣)站的經營單位在北京奧運會前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第三時段(10月-12月)

    1.加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化工建設項目投産安全監管力度,監督企業認真落實新建項目試生産安全措施,確保試車、試生産安全。

    2.以防凍、防凝、防靜電、防粉塵爆炸、防年底搶進度、搶産量為重點,加強化工企業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度出現“三超”和“三違”抬頭、事故“翹尾”現象。

    六、煙花爆竹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煙花爆竹生産企業

    (1)生産工藝佈局是否合理,危險工序交叉、危險和非危險生産區不分的問題是否已整改完畢。

    (2)工廠圍墻、危險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藥物粉塵大的制(混)藥、裝藥等工房的排水溝和沉澱池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散落在操作臺和地面的藥物粉塵是否及時沖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靜電設施是否符合標準要求並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3)超定員、超藥量、超範圍和改變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現象是否已徹底整改。

    (4)是否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産煙花爆竹産品。

    (5)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天氣時,是否按規定落實了停産制度。

    (6)“一證多廠”或“分包”生産的問題是否已得到整改。

    (7)是否建立了煙花爆竹産品及藥料流向登記制度和氯酸鉀購買、使用登記制度並認真執行。

    (8)按照《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和《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有關標準的要求,重新核定工房危險等級、定員和定量;按照《煙花爆竹生産經營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規範》的要求,嚴格控制C級工房的作業人數(28人以下)。

    2.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常年經銷的零售網點

    (1)儲存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圍墻、疏散條件、庫房佈局、建築結構、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保持和維護狀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A級庫房安全防護屏障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倉庫是否存在超量存儲,將A級産品儲存在C級庫房內,將收繳的非法産品、假冒偽劣産品與合格産品同庫存放,在庫房內進行開箱、配貨作業等現象。

    (3)庫房安全管理、保衛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是否建立和執行購進煙花爆竹産品質量驗收和流向登記制度,是否存在採購和銷售含氯酸鉀、假冒偽劣或非法生産的煙花爆竹産品等問題。

    (4)城區煙花爆竹零售點是否存在過多、安全距離不足和超量儲存等現象,農村集貿市場、城鄉結合部的煙花爆竹零售點是否存在連片經營和超量儲存等現象。

    3.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工作

    地方各級政府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以下簡稱“打非”)的責任是否落實,是否明確了“打非”的牽頭部門,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産信息系統,是否建立並落實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會制度,是否及時組織了“打非”活動,當地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現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2月-4月)

    1.南方受災地區要防止恢復供電復産後生産企業出現“三超”問題。

    2.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隱患整改工作。

    第二時段(5月-9月)

    1.督促煙花爆竹生産企業認真落實高溫和大雷暴雨天氣時停産制度,充分利用高溫停産的機會,認真開展工房危險等級、定員、定量核定工作;深入排查隱患,逐項消除、治理隱患,確保在生産旺季到來之前完成已查出隱患的整改工作。

    2.抓好北京市用於北京奧運會的煙花生産和供應工作。

    第三時段(10月-12月)

    1.檢查煙花爆竹生産、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2.檢查煙花爆竹生産企業是否違規使用氯酸鉀,是否存在生産工藝佈局不合理、“三違”、“三超一改”、“一證多廠”或“分包”等問題,是否按照標準對工房危險等級、定員、定量重新進行了核定。

    3.檢查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倉庫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産品流向登記制度,是否存在採購和銷售含氯酸鉀、假冒偽劣或非法生産的煙花爆竹産品等問題以及零售網點規劃和布設是否合理。

    4.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對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進行認真排查和嚴厲打擊,有效遏制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七、機械製造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執行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進行演練情況。

    2.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是否按規定取得安全許可並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鍋爐、起重機械、工業管道、廠內機動車輛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檢驗檢測並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4.工業梯臺的寬度、角度、梯級間隔,護籠設置,護欄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結構件是否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梯腳防滑措施、輪子的限位和防移動裝置是否完好。

    5.鍛造機械中錘頭、操縱機構、夾鉗、剁刀是否有裂紋,緩衝裝置是否靈敏可靠。鑄造機械是否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及穩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統是否靈敏,有無急停開關;防塵、防毒設施是否完好。兩類機械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

    6.運輸(輸送)機械傳動部位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是否設置急停開關,啟動和停止裝置標記是否明顯,接地線是否符合要求。

    7.金屬切削機床的防護罩、蓋、欄,防止夾具、卡具鬆動或脫落的裝置,各種限位、聯鎖、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機床電器箱、櫃與線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轉部位的鍥、銷、鍵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轉時是否有明顯跳動;車床加工超長料時是否有防彎裝置;插床是否設置防止運動停止後滑枕自動下落的配重裝置;鋸床的鋸條外露部分是否有防護罩和安全距離隔離。

    8.衝、剪、壓機械的離合器、制動器、緊急停止按鈕是否可靠、靈敏,傳動外露部分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防傷手安全裝置是否可靠有效,專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木工機械的限位及聯鎖裝置、旋轉部位的防護裝置、夾緊或鎖緊裝置是否靈敏、完好可靠;跑車帶鋸機是否設置有效的護欄;鋸條、鋸片、砂輪是否符合規定,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10.裝配線的輸送機械防護罩(網)是否完好,有無變形和破損;翻轉機械的鎖緊限位裝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風動工具、電動工具是否符合相關要求;運轉小車是否定位準確、夾緊牢固、料架(箱、鬥)結構合理,放置平穩;過橋的扶手是否穩固,踏腳高度是否合理,平臺防滑是否可靠;地溝入口蓋板是否完好無變形,溝內清潔有無積水、積油和障礙物。

    11.砂輪機的砂輪是否有裂紋和破損,托架安裝是否牢固可靠,砂輪機的防護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輪機運行是否平穩可靠、砂輪磨損量是否超標。

    12.電焊機的電源線、焊接電纜與焊接機連接處是否有可靠屏護,保護接地線是否接線正確,連接可靠。

    13.注塑機的防護罩、蓋、欄是否牢固且與電氣聯鎖,液壓管路連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無漏油,控制系統開關是否齊全完好。

    14.手持電動工具是否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裝置,絕緣電阻、電源線護管及長度是否符合要求,防護罩、手柄應是否完好,保護接地線是否連接可靠。風動工具的防松脫鎖卡防護罩是否完好,氣閥、開關是否完好不漏氣,氣路密封有無泄漏,氣管有無老化、腐蝕。

    15.移動電器絕緣電阻、電源線是否符合要求,防護罩、遮攔、屏護、蓋是否完好無鬆動,開關靈敏是否可靠且與荷載相配備。

    16.各種電氣線路的絕緣、屏護良好,導電性能和機械強度符合要求,保護裝置齊全可靠,護套軟管絕緣良好並與負荷配備,敷設符合要求。

    17.涂裝作業場所電氣設備防爆、通風、塗料存量、消防設施隔離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8.作業場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擺放整齊,車間車行道和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潔有無障礙物,坑、壕、池應設置蓋板或護欄;採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2月-4月)

    1.對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隱患進行整改銷號。

    2.制定並實施2008年隱患排查方案,建立隱患排查責任制,安排隱患治理專項資金。

    第二時段(5月-9月)

    1.防高溫、防汛、防異常天氣措施的制定、落實情況。

    2、危險化學品輸送、儲存和使用等環節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3.鍋爐、起重機械、工業管道等危險性大的設備和密閉的涂裝作業等場所安全狀況。

    4.各類機械設備的防護裝置,電氣設備的安全狀況。

    第三時段(10月-12月)

    1.重大隱患的整改銷號。對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制定監控措施。

    2.針對冬季生産的特點,加強預防作業場所職業中毒隱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擊生産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搶工期、搶進度、搶投産。加大防“三超”、反“三違”力度。

    4.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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