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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的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2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恢復按法定稅率徵稅
進口石腦油、國産石腦油、國産用作化工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全文) >>

    記者近日獲悉,自今年1月1日起,國家對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的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徵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徵收消費稅。

    文件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産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生産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徵、免稅管理辦法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對於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産的應稅消費品,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有關權威人士向記者解釋了此次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背景和原因。他説,我國于2006年4月1日對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那次調整突出體現了促進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以及合理引導消費、間接調節收入分配的原則。本著這一原則,國家將石腦油與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一併納入了消費稅的徵收範圍,與汽油、柴油一起構成“成品油”稅目。其中,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2元,柴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1元,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的消費稅稅額分別為每升0.28元和0.2元。在此次政策調整之前,為適當緩衝政策調整對煉油生産企業的影響,國家對石腦油及其他新納入徵稅範圍的成品油的消費稅暫按應納稅額的30%徵收。該項政策執行1年多來,社會各界反應良好,稅收收入穩步增長,基本達到了預期目的。

    權威人士同時指出,目前,乙烯作為石油化工的“龍頭”,是合成塑料、合成纖維、合成橡膠、醫藥、染料、農藥、化工新材料和日用化工産品的基本原料,是用途最廣的基本有機化工原料。此外,芳烴類産品也已成為除乙烯外最重要的基礎化工原料之一。由於受生産規模、原料資源等條件的限制,我國乙烯産量目前還無法滿足國內需求。目前我國約有55%的乙烯及下游産品、約65%的化纖原料要依靠進口。當前,歐美、中東等跨國公司都把我國作為其最重要的目標市場之一,它們憑藉其規模優勢、技術優勢和資源優勢積極向我國擴張市場。而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乙烯進口關稅僅2%,且目前的暫定關稅為0,沒有進口配額管制,乙烯及下游石化産品價格也已基本放開,歐美、中東國家對乙烯生産原料基本不徵收消費稅,進口的價格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國內乙烯及下游産品價格。在此情況下,對進口石腦油、國産用作化工原料的石腦油繼續徵收消費稅,將從一定程度上擠壓國産乙烯及下游産品的利潤空間,降低國內乙烯行業的競爭力。

    有關權威人士表示,從稅收統一、公平的角度出發,應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恢復按法定稅率徵收消費稅。鋻於目前國內石化企業的競爭力較弱,國産乙烯、芳烴類産品還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壓力,為使國産乙烯、芳烴類産品更好地與進口産品公平競爭,國家此次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對進口的石腦油和國産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暫免徵收消費稅。但為了堵塞企業將汽油經過簡單處理後改按石腦油銷售造成的稅收漏洞,對生産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不予免稅。

    “此次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對物價影響不大。”有關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從理論算賬看,如果恢復按法定稅率徵稅,每升油品僅增加消費稅負擔7分~1角4分錢,以出廠價最低的潤滑油為例,其增加的稅收負擔不到其出廠價的1%.因此,如果解決了作為化工原料的石腦油消費稅問題,恢復按法定稅率徵稅的政策對物價影響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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