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07年,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建設和監督管理的通知》(安委辦〔2007〕11號),積極推進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安裝和區域聯網工作。截至2007年底,全國3452處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全部裝備了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安裝率達到87.5%,248個産煤縣(市)實現區域聯網,聯網礦井達到9712處,為防範和減少瓦斯事故發揮了一定的預警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有的煤礦特別是小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形同虛設,沒有發揮預警作用;探頭數量不足、安裝位置不正確、不定期校驗的現象普遍存在;部分地區監控系統安裝進度緩慢;部分區域網絡監控中心管理制度不健全、應急響應滯緩、處置能力差。為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鞏固瓦斯治理攻堅戰成果,真正發揮好安全監控系統的預警作用,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紮實推進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工作
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緊落實裝備計劃,明確裝備期限,強力推進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工作。尚未安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煤礦,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限期裝備。在用系統不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必須限期進行系統更新或改造。改造的重點:一是採用統一顯示格式的系統軟體;二是按新的MA標誌證書確認的系統配置安裝或更換穩定性為15天以上的傳感器或傳感元件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二、切實做好安全監控系統的維護管理,發揮其預警和斷電作用
煤礦企業要健全完善各種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要制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監控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配備足夠的管理、維護、檢修、值班人員,對監控系統實施管理和維護。管理、維護人員必須熟悉監控系統的性能,掌握管理、維護技能,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 1029-2007)的規定設置各類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的位置、地點和報警、斷電濃度以及斷電範圍進行設置,並按規定的週期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保證甲烷超限斷電和停風斷電功能的準確可靠。要正確選擇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和連線方式,保證監控系統的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對設備老化、技術落後、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更新不經濟或無法修復的安全測控儀器,要按照有關規定強制報廢或淘汰。
煤礦企業要完善應急處置措施,充分發揮監控系統預警作用。要保障系統主機雙機或多機備份,中心站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于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系統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立即採取斷電、撤人、停工等應急處置措施。
三、實現安全監控系統區域聯網,推進區域技術服務機構建設
重點産煤縣(市、區)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實現區域聯網,並逐步將低瓦斯礦井納入區域監控網絡;有條件的地區要實現多級聯網。實現區域聯網的各産煤縣(市、區)應建立健全網絡中心值班制度、崗位責任制、瓦斯日報制度、安全監控數據分析彙報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培訓和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值班人員,確保網絡正常運行併發揮其監測、控制和預警作用。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聯網情況,按照“分級監管、分級響應”的原則,建立非正常處置程序和應急預案,對瓦斯超限、停風、饋電狀態異常等情況做出準確及時反應,並根據預警情況,在實踐中摸索和完善應急措施,為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提供重要保障。
煤礦企業要落實《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有關規定,保障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維護、管理和使用。具備條件和能力的大中型煤礦,都應積極籌措資金,培訓人員,建立監控系統管理機構;重點産煤縣(市、區)要建立區域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技術服務機構,服務本區域和周邊中小型煤礦;轄區內沒有重點産煤縣(市、區)、礦點較為分散的市(地)應以市(地)為單位建立區域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技術服務機構,滿足本市(地)中小型煤礦的服務需求。
四、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監管監察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建設和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監管監察。對監管或監察範圍內的煤礦尚未安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一律責令停産整頓,提出限期裝備的要求;逾期仍不裝備的,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對監控系統不能正常使用,傳感器安裝地點不正確、數量不足、數據不準、未按規定調校,斷電閉鎖裝置失靈或未定期進行功能測試,以及測控數據沒有傳輸到中心站的煤礦,要依法嚴肅查處。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