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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正式啟動道路交通違法罰款與罰繳分離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1日   來源:寧夏日報

深化財政改革 實行罰繳分離
自治區財政廳副廳長 馬閩霞

    近幾年,隨著機動車輛快速增長,我區各種交通違法行為不斷上升,違法罰款數額逐年增加,然而由於對違法罰款一直未能實行 “罰繳分離”,引起了一些群眾特別是被處罰司機不滿,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十分關注這個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我區道路交通違法罰款收繳管理,切實規範交警罰款執法行為,從源頭上防止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家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要求,自治區財政廳聯合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通過實地了解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全區交通違法罰款收繳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在總結以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群眾、規範執法、創新管理的理念,主動向自治區黨委、政府提出在全區範圍內全面推行道路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並本著“操作簡便、信息流暢、點多面廣、規範高效、方便群眾”的原則,全力支持交警、代收銀行開發相應罰繳分離信息系統軟體,以確保道路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工作順利進行。

    從2007年12月1日開始,罰繳分離工作在永寧縣進行了三個多月的改革試點,我們根據運行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對辦事程序和軟體作了改進和完善,基本上達到了設計要求。全面推行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財政、交警、銀行等部門實現了全區範圍內的互聯互通,不僅可以極大的提升相關部門的業務處理能力,而且可以極大的方便廣大群眾隨時就近繳納罰款,當事人在全區範圍內自由選擇繳款地點和指定的多家銀行繳納罰款,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這是我們深化財政改革,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推行綜合預算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大力推進效能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的一個具體體現,對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和理財方式,改進工作作風、增強服務能力,促進構建和諧寧夏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今天,全區道路交通違法罰款實行罰繳分離正式啟動運行,標誌著我區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工作邁上了法制化、規範化、信息化的軌道。我相信,在財政、交警、銀行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在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下,在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下,我區道路交通違法罰款實行罰繳分離工作一定能夠順利開展,取得圓滿成功。規範交警執法方便服務群眾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朱明君

    去年5月份,銀川市三區首先實現了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取得了成功,受到了各級領導和群眾的充分肯定。在此基礎上,去年12月底我們在永寧縣作了全區罰繳分離的工作試點。通過三個月的試點工作,目前在全區推廣實行的各項條件已經成熟,經過自治區財政廳、公安廳和三家銀行的精心準備,明天可以在全區範圍內啟動道路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制度。

    這次全區罰繳分離制度順利實施首先得益於幾個部門的通力合作。財政部門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工作。各家銀行也非常重視此項工作,組成專門班子配合交警部門很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我區罰繳分離的設計思想和實施速度在全國範圍內也是領先的。下面我談兩點:

    一、實施罰繳分離的重要意義

    1.適應了法律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罰繳分離都有明確規定,但由於種種原因在全區實施起來有難度。這次在財政廳的大力支持下,全區在同一時間統一實施罰繳分離制度,可以説從根本上符合了法律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

    2.貫徹了收支兩條線制度。對財政部門而言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進一步加強了財政部門對我區公安交管部門罰款收繳管理。該制度實施後,財政部門可以監管銀行櫃臺發生的每一筆收款業務,能夠在財政服務器上顯示每一張罰款收據和公安交警開具的處罰決定書。建立了與財政、銀行在全區範圍內交通違法罰款的統一管理、對帳機制,解決了與銀行對帳不準確的問題。通過落實“政策管理、票據使用、資金收繳”全過程的財政監管,得以有效實現“以票控費、銀行代收、網絡監管、直達財政”的管理目標。

    3.規範了執法行為。對交警而言提高了執法水平,樹立了交警的良好形象,在客觀上也起到了保護民警的作用。根據罰繳分離運行需要,我們統一了全區交通違法處罰法律文書、銀行繳款票據,並依照 《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處罰標準,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工作協調機制,這些措施的實施,進一步增強了民警執法的程序化、規範化。該制度的成功推廣應用是我區交警系統落實“三基”工程,加強源頭化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實現交警路面執勤執法科技化邁出的重要一步,是科技強警的具體體現,為實現我區交通管理工作的正規化、法制化、規範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4.方便了群眾。對廣大交通參與者而言,繳納道路交通違法罰款更加方便、快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眾的權益。實現了駕駛員在任何地方有交通違法行為後,可以在全區範圍內任何代收銀行繳款,免除了當事人為繳納罰款而來回奔波之苦。廣大交警也突破了地域束縛,對外地車輛和駕駛人違法行為能夠有效查處,強化了管理力度。另一方面也為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繳款地提供了極大方便。

    二、我區實施罰繳分離的幾個亮點

    1.縮短了群眾等待辦理業務的時間。根據銀川市實施罰繳分離後群眾反映的意見,我們對軟體系統中作了很大改進,群眾可以在拿到處罰決定書的當天繳納罰款,第二天就可以解除駕駛證或機動車的鎖定狀態,辦理相關業務。比以前提前了一個工作日。

    2.延長了加處罰款時限。為使這些制度讓廣大群眾週知,我們特意確定加處罰款計算起始日期為2008年5月1日。目前已經産生加處罰款的處罰決定,經研究決定對繳納加處罰款確有困難的群眾,由本人提出申請後可以免收加處罰款。

    3.規定了加處罰款的上限。公安廳在深入研究我區交通參與者的實際情況後,經請示公安部同意後,決定吸收《行政強制法(草案)》精神,把加處罰款的上限確定為不超過罰款本金。待《行政強制法》正式實施後再予以更改。

    罰繳分離是全區財政和交警部門以科學發展觀落實十七大精神的具體措施,是規範交通民警執法行為的具體手段,是交警部門便民利民惠民舉措的具體體現。今後,全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回應人民的新期待,實現人民的新願望,加強效能建設和形象建設,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惠民的新舉措。全區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新聞發佈會答記者問

    1.我區罰繳分離的先進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①財政廳與交警總隊、銀行聯網交換數據,各部門各負其責,減少了聯網節點,節約了大量經費。②交警總隊將全區的違法數據前置到財政廳的服務器上便於銀行查詢數據,也為以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打下基礎。③擴展性強。只要符合約定的條件,多家銀行都可以參與到罰繳分離的工作中來。④推廣難度小。通過銀川市三區和永寧縣的試點工作,現在在全區統一推廣條件已經成熟。

    2.實施罰繳分離後對加處罰款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延長了加處罰款時限。為使這些制度讓廣大群眾週知,我們特意確定加處罰款計算起始日期為2008年5月1日。對那些已經産生加處罰款的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對繳納加處罰款確有困難的群眾,由本人提出申請後可以免收加處罰款。

    3.實施罰繳分離後對加處罰款的上限是如何規定的?

    公安廳在深入研究我區交通參與者的實際情況後,經請示公安部同意後,決定吸收《行政強制法(草案)》精神,把加處罰款的上限確定為不超過罰款本金。待《行政強制法》正式實施後再予以更改。

    4.群眾如果有問題該如何處理?

    交警總隊舉報電話為0951-5052557

    交警總隊技術服務電話為0951-5023059

    財政廳舉報電話為0951-5069396

    為便於群眾諮詢,交警總隊專門設立了技術服務人員協調各部門業務,群眾有問題可以打電話諮詢解決。

    5.需要提醒群眾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全區實施罰繳分離後需要提醒群眾注意的事項有:1. 群眾在銀行繳款後需要仔細核對銀行出具的代收罰款收據上記載的內容是否和處罰決定書一致。2.對於做出扣車、扣證處罰決定的群眾在銀行繳款後要將其中的一聯代收罰款收據交回作出處罰的交警隊。對於只做出罰款處罰的群眾在銀行繳款後建議保留代收罰款收據以備查。

    6. 經常聽一些司機朋友講,交警罰款都有任務,罰的多,用的多,年終甚至用罰款給交警發獎金搞福利,請問這是真的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財政部相關規定,道路交通違法罰款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罰款全部納入預算進入國庫,收支脫鉤。為確保公安機關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從2005年開始,我區各市縣公安機關經費已建立了保障機制,交警的經費由財政保障,交警罰款多少與自身支出沒有關係。我們多次強調,罰沒收入不準返還,更不允許定任務下指標。

    從去年開始,我區已對公務員的津貼補貼進行了規範。規範後,除國家和自治區批准的津貼補貼項目外,其他一律取消。交警部門合法的津貼補貼全部由財政給予保障。

    7.實行罰繳分離以後,請問罰沒資金管理方式有什麼變化?

    推行罰繳分離制度以前,交通違法罰款都由交警直接經手收取,資金經交警部門賬戶過渡以後進入財政國庫,很容易被擠佔挪用。罰繳分度制度推行以後,交警只開具《處罰決定書》,不再直接經手現金,罰款通過銀行直接進入財政賬戶。罰繳分離一、為什麼要罰繳分離

    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目標,按照“最大限度地嗇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養活不和諧因素”的工作要求,體現以人為本,進一步方便群眾、服務群眾;這也是貫徹落實公安部交管局制定出臺的《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和寧夏公安廳出臺的《服務群眾二十二項措施》的具體體現。二、罰繳分離有什麼好處

    群眾不再為繳納罰款東奔西走,方便了居住地較運的群眾就近繳納罰款;民警與罰款有效地“隔離”,確保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嚴格公開執法。三、罰繳分離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寧夏道路交通違法罰款繳納流程

    1.現場處罰的交通違法當事人持交通民警開具的處罰決定書到銀行繳款。由電子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車輛的所有人可在全區各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處罰決定書並到銀行繳款。

    2.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住處並收取罰款和滯納金(如果存在)。

    3.每天銀行統計全區的繳款信息並傳遞到自治區財政廳。

    4.交警部門每個工作日9時前下載前一天全區的繳款信息,經核查無誤後對違法駕駛人或車輛辦理解鎖業務。當事人持處罰決定書到銀行繳款,收取兩聯罰款收據銀行將當日收款數據傳到財政廳,並將罰款劃入財政賬戶交警部門下載財政數據經核對無誤後辦理解鎖業務財政部門根據交警部門和銀行傳來的數據管理罰款資金

    當事人可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各網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行各網點、寧夏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各網點繳納罰款。交通管理罰沒工作沿革

    1988年之前,全國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分別由公安交警和交通監理負責,對交通違章人員的罰款使用財政廳監製的《行政罰沒處罰收據》(一式三聯),由執法人員現場填寫,手續繁雜。罰款由執法人員當場收取,層層上繳,週期較長。

    1988年全國交通管理改革後,原交通監理成建制移交公安機關,城鄉交通管理工作統一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對交通違章的罰款處理也相應出現變化,罰款票據統一使用財政廳監製的《交通管理處罰定額票據》,票面金額為5元、10元、20元、50元不等。使用定額罰款票據一定程度上節省了民警的工作時間,現場處罰也方便了違章駕駛人。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些駕駛人為了逃避或少繳納罰款,與路面民警討價還價;在法律規定的罰款幅度內,民警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同一違章行為,罰款數額不同,群眾意見很大;極少數民警違反規定,採取只罰款、不給票或多罰款、少給票等方式,收取違章駕駛人的好處,個別地方還出現過假罰款票據,影響了執法的公正性,影響了交警的形象。在罰款的匯總上繳方面,也存在著民警個人保管、票據丟失、上繳渠道不暢、上繳週期漫長等情況。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罰款標準提高,對罰款數額較大的違法行為,要給駕駛人厚厚的一摞小面值定額罰款票據,很不方便,為此,自治區財政廳又加印了100、200元定額票據,對需要一般程序處理的嚴重違法行為和電子監控系統抓拍的違法行為,民警不再現場進行處罰,由駕駛人到違法所在地交警大隊進行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問題,但對駕駛人尤其是外地駕駛人而言,還是不夠便捷。

    為徹底改變執法民警違規自由裁量,改變違法駕駛人為繳納罰款東奔西走,使民警與罰款有效隔離,使罰款及時繳入國庫,2008年3月,自治區公安廳、財政廳在全區推行交通安全違法罰繳範例,進一步方便群眾,規範執法。關於在全區全面施行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制度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方便道路交通違法當事人繳納交通違法罰款,自治區公安廳、財政廳決定,自2008年3月20日起,在全區全面施行交通違法罰款罰繳分離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法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的交通違法罰款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區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寧夏分行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在全區境內的對公業務網點或儲蓄網點繳納罰款。

    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三、當事人繳納交通違法罰款後,各代收網點應向繳款人開具自治區財政廳監製的代收罰款收據,收據內容、金額應與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的內容相符。

    四、當事人對採用“電子警察”、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拍攝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到全區各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可到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閱相關證據材料。

    五、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履行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的機動車及駕駛人,不予辦理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及駕駛人定期審驗、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銀行傳遞的當事人依法履行繳納罰款信息一個工作日後,應當對駕駛證或機動車進行違法信息解鎖。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民警對機動車和駕駛人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不得直接收取罰款。違反規定的,被處罰人可拒絕繳納,並向自治區公安廳或財政廳舉報。自治區公安廳舉報電話:0951-5052557,自治區財政廳舉報電話:0951-5069396。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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