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近日召開的青海省社保局長會議上獲悉,青海省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已于2008年元月1日全面啟動。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關於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範圍是: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全部職工(含各種用工形式)和國家機關、依照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在編工勤人員及編制外聘用人員。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國家機關和依照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在編工勤人員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職工(含各種用工形式),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依照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自籌,並按時足額繳納,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的,發生工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會議要求,全省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宣傳動員和相關準備工作,從現在起開始受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審核工作。按照《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中央駐青事業單位和省屬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管理。(解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