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水利部召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採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次修編會議。部政法司趙偉司長、建管司祖雷鳴副司長等參加了會議。
《條例》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河道採砂許可制度,理順河道採砂管理體制,完善河道採砂管理制度的重要法規,對於加強河道採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礎設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條例》已經被列入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一檔項目(年內爭取出臺的項目)。
此次修編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總結各地河道採砂管理經驗和《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實施六年來的經驗,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
按照國務院立法工作程序,此次修編會形成的修改稿將發送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第二次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