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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30日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4月29日,天津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市容委舉行實施《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新聞發佈會,從今年5月1日起該規定正式實施。新規定明確,5月1日起,産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不繳納生活廢棄物處理費將被罰款;拖欠處理費的,會被加收滯納金。

    天津市制定出臺《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目的是為了加強生活廢棄物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市容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體現“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生活廢棄物處理的指導思想。所謂生活廢棄物,是指居民生活垃圾、單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掃垃圾、公共場所垃圾、商業攤點垃圾、集貿市場垃圾、餐飲垃圾、建築垃圾等廢棄物。

    新規定要求,産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標準和收費辦法由市市容委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後向社會公佈。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廢棄物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廢棄物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拖欠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法院執行。

    産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和堆放生活廢棄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撿拾廢棄物。 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和堆放生活廢棄物的;將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的;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的;在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撿拾廢棄物的,都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天津市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進行投資經營,採用高科技手段對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置和再利用。市和區、縣政府應給予資金、技術、稅費、補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並逐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經營運作市場化、政府監管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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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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