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2月頒布,5月正式實施,迄今實施已一年。《條例》是我國特許經營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法規,《條例》的實施標誌著商業特許經營的發展步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也成為推動中國特許經營領域變革和發展的外在動力。近日,商業改革發展司負責人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對中國的特許經營市場有哪些影響?
一是社會各界對特許經營的關注度增加。特許經營作為一種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國存在和發展的時間較短,社會各界對其在提高企業組織化程度、吸納民間資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就業等方面的作用認識不足。《條例》實施以後,隨著宣傳力度的加大和培訓工作的逐步開展,社會各界對特許經營的關注度增加,認知度逐步提高,使特許經營領域成為國內外投資者較為關注的市場。
二是特許企業的規範化水平逐步提高。《條例》實施前,我國特許經營市場秩序不規範的問題比較突出,如特許人不具備條件就進行招募加盟商,沒有註冊商標或經營不到一年就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披露信息不規範等。《條例》實施以來,特許企業對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信息披露、廣告宣傳等方面進行整改和完善,同時認真履行《條例》要求的備案義務。截至目前,已經有超過300家特許企業完成了備案工作,覆蓋了全國絕大多數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三是廣大投資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日益增強。《條例》規定了特許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必須具有經營資源和“兩店一年”的基本條件,同時規定了特許人必須履行的信息披露、按期備案等相關法律義務,這些規定使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更加透明化、公開化,使特許企業接受廣大投資者的監督,有效地保護了廣大投資者利益。
四是商務部門依法管理的水平得以提高。商務部2007年相繼出臺了與《條例》相配套的兩個部門規章,保證了《條例》的貫徹落實;組織了全國商務系統近200人次的培訓,強化了職權法定、依法行政的理念;積極探索現場備案和網上備案相結合的備案模式,及時發佈備案信息,著力構建“陽光政府”、服務型政府。
二、商務部在《條例》實施以來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制訂並出臺兩個配套部門規章。根據《條例》要求,《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5號)和《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于2007年5月1日以商務部令的形式頒布,對備案的程序及方式、備案所需文件資料、備案時間和信息披露內容、範圍、程序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二)開發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條例》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公佈,並及時更新。為此,商務部組織開發了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該系統具備備案、投訴、公告和查詢等多方面功能,並於5月1日正式開通。備案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簡化了備案程序、規範了備案過程,提高了備案效率,同時建立起對備案人完整的信息檔案,加強了對特許經營的動態監管。
(三)開展對特許人的備案及諮詢工作。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系統開通後,商務部開始正式接受特許人備案。截至2008年4月底,據不完全統計收到諮詢電話近萬個,上門諮詢人員近千人。從2007年5月接受備案以來,無論是跨省經營企業還是省內經營企業的數量都不斷增長。
(四)開展特許經營培訓工作。為提高各地商務部門和企業對《條例》和兩個辦法的認識,2007年9月-11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了三期商業特許經營培訓班,共培訓學員195人,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和140個地級市商務部門,部分省市的連鎖經營協會和企業有關人員參加了培訓。
三、《條例》所確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什麼?
《條例》是我國特許經營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法規,我們在認真總結國內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和採納了國外的有益做法,確立了一系列新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了特許人的資質條件。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只有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二,要求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第三,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第三方面的條件,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兩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為了通過“硬體”來證明特許人的模式成熟或者相對成熟,可以作為特許的資源或條件,同時在一定範圍以內起到示範作用,便於其他經營者較為直觀地了解特許人的品牌、經營模式、經營狀況等。
二是備案制度。特許經營在性質上屬於合同行為,在相關制度設計中,我們既考慮了以行政管理方式配合加強對特許經營活動的規範和管理,促進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又考慮到充分發揮當事人合同合意原則的作用,促進二者緊密結合,相輔相成。基於這一考慮,《條例》確定了事後備案的監管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助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特許人的資源和分佈等有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範、監督;另一方面,有助於幫助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恰當的投資決策,同時形成對特許人的社會監督,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備案制度的確定,是政府部門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轉變政府職能,創建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也是新形勢下對行業管理方式的積極探索。
三是信息披露制度。從國外的成功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看,規範特許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關鍵在於規範特許人的行為。因此,《條例》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突出了對被特許人的保護。《條例》中要求的全面完整的信息披露、獨立的財務審計、不充分及虛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賠償等,構成了中國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這使得特許經營活動公開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許人的知情權,使被特許人可以在充分、準確了解特許人的真實情況下,基於其獨立與客觀的判斷,做出投資選擇。
四是處罰制度。《條例》規定了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例如:對特許人不具備相應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未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違反有關行為規範以及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等違法行為,均規定了罰責。從《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種類看,除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或者事後協商解決的問題,僅作了必要的司法救濟途徑的指導。
五是舉報制度和公告制度。《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同時要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公佈,並及時更新。”上述制度的規定,旨在通過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不同方式促使特許人合法經營、規範經營。
四、商業特許經營企業不備案的後果是什麼?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我部自2007年5月1日開始受理跨省經營的特許經營企業備案。我們對未備案的企業進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企業對《條例》不了解。由於《條例》實施只有一年的時間,一些企業對《條例》不了解,所以雖然有的企業具備備案條件,且已經開展了特許經營活動,但尚未按《條例》要求進行備案。這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引導這些企業儘快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有些企業已經開展了特許經營活動,但由於《條例》與原來的《辦法》相比,對特許經營企業的要求更高,如“兩店一年”、“需要擁有經營資源、成熟的經營模式等”條件,所以暫不具備備案條件的企業,正在不斷地創造條件或進行整改,有的企業已經積極和備案機關進行了溝通。對於這類企業,我們將給予積極指導,幫助其完成備案。
第三,還有少數企業原來具備備案條件,並且過去曾經開展了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由於自身或其他的原因,現在或以後不打算再從事特許經營,故不需要申請備案。
當然也不排除有一些企業缺乏法律意識,存在僥倖心理,認為不備案對企業沒有任何影響,故意不履行備案義務,這類企業將面臨以下問題:
第一,受到商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備案是《條例》所規定的管理性的強制規範,《條例》明確規定 ,特許人未按條例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對特許經營活動産生不利影響。儘管備案從性質上説,是一個事後的告知性行為,但是根據《條例》的規定,這種告知包含了部分對於特許人資格確認的內容,同時由於備案實行網上公告制度,即根據《條例》規定,只要通過備案的企業都會通過政府網站予以公告,通過備案對被特許人的加盟決策起到一定的積極引導作用。與此相對,如果已經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在2008年5月1號以後還沒有備案,投資人將會對特許人的招商資格和特許經營能力産生質疑。
第三,會增加經營風險,降低誠信度。隨著政府部門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履行備案義務的企業將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的關注,特別是因不備案遭受行政處罰後,可能影響到企業開設分公司的批准或影響年檢註冊,同時會增加敗訴的可能性。
五、為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商務部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目前,《條例》實施已近一年,特許經營市場秩序逐步規範,政府部門的依法管理水平也不斷提高。為保證《條例》的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務部將不斷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逐步完善行政監督機制,積極推進依法行政。
(一)加快相關配套辦法的制定。《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特許經營立法的重要成果。為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必須進一步制定相配套的管理辦法和部門規章,為依法行政和轉變職能奠定制度基礎。
(二)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一是嚴格按照《條例》履行職責,牢固樹立權力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則,儘快制定《商業特許經營處罰程序規定》,完善行政處罰工作制度。二是要研究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同時,做好與其他有關部門的聯合執法配合。三是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一支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和公正執法。
(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各界對《條例》的認知度,積極營造遵法、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環境。同時,利用《條例》出臺一週年的機會,以各種方式,如研討會、專題文章、現場會等,加大對特許經營基礎業務和《條例》主要內容的宣傳,推動《條例》及所確立的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