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地震災區恢復生産、搞活市場、重建家園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積極支持地震災區抗震救災、恢復生産、搞活市場、重建家園,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支持證照丟失、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持照合法經營。對在地震災害中《營業執照》等證照丟失或者毀壞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核查登記檔案,及時予以補發,以利市場主體迅速恢復生産經營,開展商事活動。
二、適當放寬認繳出資期限和設立登記期限。災區恢復重建期間,對於因災情影響實收資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允許其股東適當延長認繳出資期限;對於因災情影響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內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的,可以允許適當延長有效期限。
三、認真做好受災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變更登記等工作。對於確因災情影響無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所需規範文件的,可採取由申請人承諾限期補交,先予辦理登記,事後加強監管等方式;企業、個體工商戶在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中,雖暫不能提交住所和經營場所證明文件,但確有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可以先發照,並限期補交證明文件。
四、改進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記服務。對於申請辦理登記的,登記機關要提前介入,主動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指導和服務;在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中,儘量縮短登記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五、特事特辦,做好企業年檢工作。對於因災情影響無法按期參加年檢的企業,允許其延期參加年檢,並免收年檢費用。
六、儘快恢復建立市場主體登記註冊電子數據,為依法監管奠定紮實基礎。災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自身恢復重建時,要以高度的責任心,恢復重建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檔案和相關數據庫。對於原始檔案已經毀損的,掌握相關數據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協助核對電子數據,補錄、複製登記檔案,保持登記檔案的連續性和準確性。
七、指導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鼓勵、引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積極參與災區恢復重建,擴大對災區的商品運輸和銷售。
八、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市場管理費,積極支持恢復生産、搞活市場。抗震救災期間,凡進入災區市場銷售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免收市場管理費。對災區設立的個體工商戶,一律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對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費用;對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産農副産品的,免於工商登記,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九、積極支持和引導信譽好、規模大的農資龍頭企業採取多種方式到災區開設農資經營連鎖店,增加市場供給,方便群眾購買。積極支持和引導農資、農機龍頭企業到災區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災區農民恢復生産,重建家園。
十、培育、發展農村經紀人。積極發揮經紀人信息溝通和産銷銜接等作用,把災區農産品推向市場,促進農民增收,開展生産自救。
十一、支持地震災區做好商標註冊等工作。對因地震災害影響,當事人不能依法及時辦理商標續展註冊、商標異議答辯、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提供證據等相關手續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鋻於不可抗力原因,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提供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地震災區的商標註冊申請,如對恢復生産、重建家園確有必要的,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經批准可以提前審查,對符合商標法律規定的及時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對地震災區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就有關商標駁回復審、撤銷商標復審、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申請、答辯、補正等有關事宜不能做出反應的,在受災期間時限中止,待災區秩序恢復正常後可順延。
十二、支持地震災區實施商標戰略。指導災區企業依法做好農産品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工作,充分發揮農産品商標和地理標誌在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産中的積極作用。
以上十二條措施,請各地特別是地震災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