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對納稅人涉稅資料中的相關業務進行調整。17項辦稅業務被取消,3項業務進行了調整,1項業務下放了審批權限。
據相關人士介紹,國務院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下發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立即著手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簡並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梳理,經各業務司局的反復協商,最終確定調整意見。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文件,明確了國務院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後簡並納稅人涉稅資料業務操作處理辦法。
通知明確,行政審批取消後,“企業技術改造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核準”,“農、林、牧業和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延長減徵企業所得稅期限審批”等17項業務予以取消:“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核準”、“普通發票領購行政審批”等3項業務進行調整;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的審批權限下放,調整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其“稅務機關承諾時限”也改為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通知進一步明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後,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業務已發生變化,同時與新稅法相配套的有關辦法正在研究制定中,待相關辦法公佈後,相應業務還會進行後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