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局
關於開展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
國糧檢〔2008〕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糧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8〕1號)精神,確保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執行,做好2008年的糧食收購工作,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2008年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的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決定開展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時間及範圍
檢查時間為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預案執行期間,檢查範圍為預案執行地區。
二、檢查對象
檢查對象為承擔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儲存任務的庫點(包括延伸收購點),以及其他糧食經營者。
三、檢查內容
(一)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向售糧農民公示了收購品種、質量標準(包括標準樣品)和收購價格;是否認真執行《預案》規定的糧食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收購中是否執行新的《小麥》國家標準,採用新的檢測儀器;是否存在壓級壓價、抬級抬價、缺斤短兩、以陳充新等變相壓低或提高收購價的行為;是否按時結算收糧價款,是否存在給農民打白條、代扣各種收費及其他款項等行為;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積極入市收購新糧,其收購價格是否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是否有“轉圈糧”等問題。
(二)檢查最低收購價糧食儲存及管理情況。承擔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的收儲庫點承儲的最低收購價糧食是否質價相符、賬實相符;糧食儲存是否符合安全儲糧要求,是否存在擅自動用或自行銷售最低收購價糧食的行為。
(三)其他檢查。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是否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和《預案》的有關規定及時報送糧食收購數據和有關情況;中儲糧有關分公司是否將最低收購價糧食每月收購進度情況抄送當地農發行省分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各收儲庫點是否每五日將收購進度抄報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四、組織方式
此項檢查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對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相應的專項檢查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啟動《預案》地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對本轄區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的全面檢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督導和抽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將對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巡查,並對各地開展專項檢查的情況進行督查。
五、有關要求
(一)有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及違反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的問題,一經發現,要按照《價格法》、《條例》、《辦法》、《預案》和《國家臨時存儲糧食銷售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確保最低收購價糧食政策貫徹落實到位。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積極接受舉報、投訴案件,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要嚴格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程序,堅持公平、公正、文明執法。要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財政、農業發展銀行及中儲糧總公司有關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的溝通,按照規定的職能分工協調糧食收購中的有關問題。
(二)有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月10日前要向國家糧食局上報上月專項檢查情況,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預案》結束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認真總結《預案》的執行情況,並在《預案》執行結束15日內,將書面報告報送國家糧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未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地區,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地區糧食收購的監督檢查工作,切實保護糧食生産者的積極性,維護糧食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 家 糧 食 局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