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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作出多項涉及財稅政策方面的重大決定和決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2日   來源:新疆日報

    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獲悉:新疆就涉及礦産資源開採、加工利益分配和清理整頓小冶金等方面,相繼作出多項涉及財稅政策方面的重大決定和決策,具體包括改革礦産資源補償費收繳返還辦法、調整資源稅分享政策、將自治區礦産加工企業稅收向資源産地返還等政策。

    在改革礦産資源補償費收繳返還辦法方面,決定從2007年起,固體礦山的礦産資源補償費,除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外,自治區留成部分,全部以獎勵經費形式下達撥付各地、州、市,全額用於各地的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

    在調整資源稅分享政策方面,決定從2008年起,除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産資源稅,自治區將全額返還資源産地。7月1日前,自治區本級已經分享的資源稅,自治區財政將於今年8月底以前通過轉移支付撥付到各地。7月1日後,資源稅將作為各地固定收入,自治區本級不再參與分享。

    在調整資源産地和資源加工地利益方面,為促進新疆資源加工集約、高效開發,自治區決定調整資源産地和資源加工地利益分配體制,將自治區礦産加工企業産生的稅收向資源産地返還。

    目前,自治區財政廳已會同人民銀行烏魯木齊市支行、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等單位,擬定了《自治區礦産加工企業稅收向資源産地返還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自治區礦産加工企業一直到終端産品生産銷售産生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返還資源産地。稅收返還額以礦産加工企業在資源産地採購礦産品金額佔企業採購礦産品總金額的權重進行計算。《暫行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近期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下發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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